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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与杭州爱啡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8.16 17:16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18
摘要:

原告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诉被告杭州爱啡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事件
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与杭州爱啡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的起诉。

文书正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滨民初字第37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南瓦坊6幢西单元。法定代表人孙慧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潮星,浙江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爱啡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688号(通策广场1号楼)。法定代表人廖玲玲。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诉被告杭州爱啡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8日,原告与杭州市滨江区通策广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通策广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每月元每平方米的标准交纳物业费,每月元每平方米的标准交纳能耗费。但被告自2014年9月以来,一直拖欠该两笔费用,拒不交纳。至2015年2月止,共欠款93328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要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能耗费共计9332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物业服务人未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催交物业服务费而直接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已向被告有效书面催交物业服务费,故对其提起的诉讼,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杭州城南房地产物业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代理审判员张晓平

裁判日期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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