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6 17:16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建国饭店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建国饭店公司(以下简称建国饭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文书正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5民初2206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北京市建国饭店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张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清,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建国饭店公司(以下简称建国饭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石、张小婷,建国饭店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华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国饭店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图片编号为200376304-001、139196384、200239461-001、96160333的摄影作品(以下简称涉案摄影作品);2.判令建国饭店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0000元。事实和理由:GettyImage,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我公司自2005年8月1日起与Getty公司建立了授权合作关系,是Getty公司在华唯一授权代理,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采取任何法律行为。建国饭店未经我公司许可,以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其运营的“建国饭店”官方认证微博中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涉案摄影作品,侵害了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故我公司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
建国饭店辩称,华盖公司提供的涉案作品权属链条不完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Ⅲ确系Getty公司的副总裁,Getty公司对华盖公司的授权亦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我公司并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华盖公司提交的时间戳文件系案外人自行申请,缺乏公信力,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我公司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可。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华盖公司对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华盖公司的权属证据情况2014年2月10日,Getty公司副总裁Ⅲ签署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以下简称版权确认书),其中包括确认Getty公司拥有对GettyImages集团公司(包括GettyImagesInternational、GettyImages(US)、GettyImages(Seattle)Inc.以及GettyImages(Canada)Inc.等)的终极拥有权,其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上述图像。上述图像在该公司的互联网站,,和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Getty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站上。确认华盖公司是唯一有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以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该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等内容。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品牌中包括Flickr、Stone、TheImageBank。上述文件依法经过了公证认证。2014年9月9日,Getty公司副总裁Ⅲ发布《GettyImages品牌名称变更》,声明Getty公司“Flickr”品牌更名为“moment”品牌。该品牌名称变更声明经过公证认证程序。华盖公司提交了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的公证书原件,虽建国饭店不认可该的真实性,但未说明理由,故本院对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真实性予以确认。建国饭店认为Ⅲ并未提交Getty公司出具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仅凭其在公证员面前的宣誓其有权利签署该文件并不足以认定其有权代表Getty公司对外授权,不能据此认定将涉案摄影作品的相关著作权进行了授权。涉案摄影作品在的网站上有展示,编号为200376304-001的图片对应品牌为Stone,编号为139196384的图片对应品牌为Moment,编号为200239461-001、96160333的图片对应品牌为TheImageBank。涉案摄影作品上标注有“gettyimages”及对应摄影师的署名,页面底部注明“Allcontents??”字样。建国饭店认可前述证据真实性,但主张由于存在双重署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Getty公司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华盖公司称该种署名系为了保护和尊重摄影师的署名权。华盖公司是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觉中国公司)全资子公司,出于商业运营策略考虑,2016年下旬,视觉中国公司将图库资源整合至其另一全资子公司汉化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注册的(以下简称视觉中国网站),图片水印由“华盖创意”改为“视觉中国”,华盖公司就此提交视觉中国公司与汉华易美公司联合出具的说明。登录网站,该网站上刊登了涉案摄影作品,该网站在展示上述摄影作品时加注有“视觉中国+ID+gettyimages”水印,显示的版权所有期限为2015-2018。网站下方版权申明载明“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版权所有人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本公司的损失”。诉讼中,华盖公司提交了涉案摄影作品的电子文件,图片详细信息中显示了涉案摄影作品的编号、像素、文件大小等信息,主张其提供的电子文件来自Getty公司,是华盖公司拥有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底片文件,证明其获得了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经过核对该图片电子文件“详细信息”,显示的图片尺寸、像素、格式大小与展示涉案摄影作品时标注的尺寸信息一致。建国饭店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该电子文件系涉案摄影作品的最大像素文件,不能据此证明华盖公司享有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华盖公司主张通过Getty网站的链接可以直接访问网站,同步访问视觉中国网站,且其持有涉案摄影作品与Getty公司网站展示的图片信息相匹配的图片电子文件,已经尽到涉案摄影作品权属的初步举证责任。二、建国饭店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情况华盖公司主张建国饭店在其注册的“建国饭店”的微博上使用了涉案涉案摄影作品,对此华盖公司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光盘,2017年2月21日,华盖公司将涉嫌侵权网页逐一截屏并保存在同一文件夹,并打包成压缩包;华盖公司同时在电脑上使用“KK录像机”软件对电脑操作屏幕了录制;华盖公司并在电脑旁用摄像机对电脑的操作记录进行录像。期间并登录网址为的网站“联合信息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进行时间戳认定,形成时间戳文件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其使用时间戳进行公证保全的步骤如下:1.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上注册为用户,并登录该网站的取证系统。2.运行电脑中安装的屏幕录像软件进行录像,且同时使用外录设备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录像。3.用户对自己所用的取证电脑及操作环境进行清洁性检查,具体检查步骤如下:(1)使用杀毒软件、安全卫士进行杀毒;(2)打开任务管理器,查看程序与进程;(3)在360浏览器的Internet选项中删除历史记录;(4)在360浏览器的Internet选项下的“链接”中点击“局域网”设置,以保证没有连接代理;(5)检查hosts文件,以保证取证电脑未经人为篡改系统、未被接到虚拟网站;(6)在命令窗口输入ipconfig/all命令查看本地电脑IP地址,以保证取证电脑接入互联网的真实性;(7)在命令窗口输入ping+目标页面域名,以确认目标页面IP地址,保证接入网站的真实性;(8)在命令窗口输入tracert+目标网页域名,以确认接到目标页面网络服务器的路径保证接入网站的真实性。4.固定证据,具体步骤如下:(1)查看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2)将待取证页面网址拷入浏览器地址栏,查找并截屏保存待取证页面及查看微博注册信息;(3)登录时间戳网站,将截屏保存的页面压缩包申请时间戳,并进行验证;(4)结束录像前再次查看时间戳网站显示的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5)录像结束后,将屏幕录像文件及录像机录像文件分别申请时间戳并验证,该证书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根据上述电子数据证据表明,“建国饭店”微博账号认证主体为建国饭店。该微博号分别于2015年11月9日、2015年12月14日、2016年2月16日、2016年2月23日发布的四篇博文中将涉案摄影作品作为配图使用。华盖公司明确其主张系建国饭店开始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时间至2016年8月13日之间的侵权行为。三、其他事实华盖公司为证明其图片授权使用费标准提交了两份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收款回单。一是其许可上海新意域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使用两幅图片,授权使用费为每幅6000元;二是其许可北京百禾嘉年广告有限公司使用一幅图片,授权使用费为9000元。建国饭店不认可该证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并提供Getty网站上涉案摄影作品销售价格为50美元-500美元的网页打印件,称建国饭店在微信公众号中的使用方式只需要购买50美元价格对应的图片即可满足使用,认为华盖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可信时间戳文件、网页打印件、电子文件、《内容许可协议》、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盖公司是否已合法取得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能否对建国饭店主张相应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著作权人。本案中,涉案摄影作品在Getty网站通过标注“gettyimages+摄影师”水印以及登载权利声明的方式在Getty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展示,且华盖公司提交了与Getty公司网站展示信息相吻合的涉案摄影作品电子文件。就Getty网站的水印既包含gettyimages又包括摄影师名字的事实,华盖公司称该种水印的样式是出于对摄影师的署名权的保护和尊重,在建国饭店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前述署名推定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本院认定Getty公司享有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华盖公司提交了视觉中国网站上展示涉案摄影作品的打印件以及对应的电子文件,且上述内容与Getty公司对华盖公司的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华盖创意公司作为Getty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依据其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作品,也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建国饭店辩称华盖公司不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对该项抗辩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在本案中,通过审查可信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表明:首先,通过该系统固定电子数据证据虽为华盖公司自行操作,但是整个操作过程由计算机中安装的屏幕录像软件和外录设备同时进行录像记录,且取证方对所用计算机的操作环境及相关网络环境进行了一系列标准化清洁性检查,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因操作者不当介入、操作计算机不清洁、网络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可能对取证结果造成的影响,保证了涉案电子数据生成、储存方法的可靠性;其次,每个电子数据文件在申请时间戳时自动产生一个唯一对应的数字指纹和认证电子证书,并且经当庭将待验证的电子数据文件与时间戳文件相匹配,通过了时间戳验证,证明了涉案电子数据文件证据未被修改,及其内容的完整性;再次,可信时间戳服务是国家授时中心时间戳服务中心通过我国法定时间源和现代密码技术相结合而提供的一种第三方服务,保证了电子数据形成时间的准确性。综上,本院认为据此能够证明华盖公司提供的涉案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华盖公司诉请保护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发表,虽然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显示其最早公开发表的时间,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认定涉案摄影作品发表时间均早于建国饭店使用被控侵权图片的时间,建国饭店完全有条件接触到涉案摄影作品。华盖公司提交时间戳认证文件、时间戳文件、涉嫌侵权网页截图可以证实,建国饭店经营的名为“建国饭店”的新浪微博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建国饭店未经华盖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图片,侵犯了华盖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建国饭店应对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华盖公司要求建国饭店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鉴于因华盖公司未能提交其实际损失或者建国饭店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建国饭店侵权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时间,建国饭店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华盖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2000元,华盖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市建国饭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涉案摄影作品;二、被告北京市建国饭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建国饭店公司负担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崔树磊
判决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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