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 屈媛媛与西安悦芽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屈媛媛与西安悦芽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8.16 17:17

文章来源:网络

摘要:

原告屈媛媛与被告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悦芽儿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悦芽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按照缺席处理。

事件
屈媛媛与西安悦芽母婴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965元
结果
被告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屈媛媛支付剩余劳务费965元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

(2021)陕0112民初10324号

  原告:屈媛媛,女,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TYGUG5F。

  法定代表人:鱼小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屈媛媛与被告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悦芽儿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悦芽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按照缺席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屈媛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965元。事实与理由:其于2020年11月24日完成被告的服务派单后,被告拖欠其劳务费至今。其联系不上被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悦芽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被告未到庭举证、质证。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曾于2020年11月30日进行公司名称的变更,变更前公司名称为:“西安纽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7月23日,客户李某某(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月嫂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月嫂一名,服务期限自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1月26日止(根据产妇实际生产时间可适当提前或推迟,但服务时间为28天),甲方向乙方支付月嫂工资11300元,日工资为403.6元/日,并约定签订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50%的月嫂工资5650元作为定金,剩余工资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结束前一周付清,并明确约定本次服务的月嫂即为原告。

  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客户李某某依某某向被告支付5650元。后被告指派原告为李某某提供月嫂服务,实际服务期限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时止,服务时长为28天。庭审中,原告述称其与被告约定工资8615元,其已经收到被告支付的2000元以及客户支付的5650元,现被告尚欠其965元工资至今未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形成诉讼,诉讼请求如前所述。诉讼中,因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调解意见,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指派,为客户李某某提供了月嫂服务,依某某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向依某某支付劳务费。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月嫂工资共计8615元,而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代为收取雇主支付其雇员工资,现原告自认其已收到劳务费7650元,被告尚欠原告965元至今未付,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剩余劳务费965元之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西安悦芽儿母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屈媛媛支付剩余劳务费96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5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被告承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康  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付丽娟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