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 浙江隐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罗运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隐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罗运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8.16 17:17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50
摘要:

原告浙江隐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运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浙江隐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罗运鸿劳动争议的案件
金额
纠纷金额:59,410.92 元
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浙江隐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罗运鸿2015年度绩效工资37916.67元、现金奖励10000元;

文书正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06民初7513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隐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上满觉陇69号101室。法定代表人:黄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运鸿,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信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北京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隐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运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岚、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5年绩效工资元及现金奖励1万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被告入职原告公司从事酒店管理工作。双方于2015年6月29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28日止,试用期3个月;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工作职责是全面负责酒店的经营管理、负责实现酒店的营业收入指标和利润指标等;工作地点为湖北;劳动报酬实行年薪制,税前年薪25万元,每月发放70%,月综合工资为元(月基本工资1650元),剩余30%按服务期及年终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中途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不予发放。2015年7月16日,原、被告签署《2015年度目标责任书》,对绩效工资的发放事宜进行了约定。2015年12月28日,因酒店业主方多次就酒店管理者能力向原告投诉、被告未完成酒店销售收入指标且违反公司财务授权制度,原告与被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绩效工资、现金奖励。原告对被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故原告亦无需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

被告方答辩

被告辩称:截至2015年12月中下旬,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工作报告中显示,当时酒店2015年度销售收入为952万元。被告向三特公司的借款与被告本人没有任何关系,系用于员工住院。虽然原、被告的劳动合同约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但原告提供的劳动部门批准的使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主体并不包括被告。

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定如下:《行政许可决定书》、《浙江隐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不定时制员工花名册》、《关于公司财务授权制度的通知》及明细表、《证明》及《借支单》,本院予以确认;利润表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报告摘要》中酒店营业收入的金额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绩效考核评估表》,虽未经被告签字,且“自评”一栏按满分计算,并未侵害被告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运营情况联系函、电子邮件、《合作项目解除协议书》、《委托管理项目管理人员离职交接表》,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劳动合同书》、《隐居隽水总经理岗位2015年度目标责任书》及《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仲裁裁决书,本院予以确认;《“田野牧歌-隐居隽水”2015工作总结及2016工作计划》、《“田野牧歌-隐居隽水”2016年经营管理计划》、《“田野牧歌-隐居隽水”罗运鸿2015年7-8月述职报告》,系被告自行制作,未经原告认可,本院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9日,被告入职原告处,担任酒店总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28日;被告从事管理岗位的工作;原告对被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被告实行年薪制,税前年薪25万元,每月发放70%,月综合工资为元(月基本工资1680元),剩余30%按服务期及年终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中途无论何种原因离职者,均不予发放。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原告对被告等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15年7月26日,被告签署《隐居隽水总经理岗位2015年度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业绩目标为酒店销售收入1100万元,得分=(实际值/目标值)*100;如违反公司财务授权制度及人事授权制度,取消全年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额元,绩效工资总额对应年终考核,核算公式:实际发放额=绩效工资总额*个人当期绩效得分;完成销售额指标60%以下的,现金奖励为0元,完成60%以上的,现金奖励=实际完成比*10000元(最高100%)。在职期间,被告曾向崇阳三特隽水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用于支付酒店员工医疗费用。酒店的委托管理方曾向原告发函,要求提升酒店管理者的能力水平。2015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元;年终绩效工资以2015年度目标责任书为准,1月份工资及绩效工资2016年2月10日发放。2016年1月,原告与酒店委托管理方解除了委托管理合作协议。2015年度,原告所管理的酒店的营业收入为752万余元。被告2015年年终绩效考核分值为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年终绩效工资以2015年度目标责任书为准,1月份工资及绩效工资2016年2月10日发放”,并非原告对发放绩效工资的承诺,原告应在约定时间发放绩效工资的前提是,被告符合获得绩效工资的条件。被告所管理的酒店2015年经营收入为753万元余元,根据目标责任书、绩效考核办法及对被告的考核得分,被告不符合获得绩效工资、现金奖励的条件,故原告无需支付相应款项。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经依法批准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被告属于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故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故原告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浙江隐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罗运鸿2015年度绩效工资元、现金奖励10000元;二、浙江隐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罗运鸿未休年休假工资元;三、驳回罗运鸿的其他请求;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饶端洁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欣鑫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