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6 17:18
桂跃杰、马晓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桂跃杰、马晓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爱多多母婴生活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汝州市爱多多母婴生活馆不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482执恢347号
申请执行人:桂跃杰,男,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马晓亮,女,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汝州市爱多多母婴生活馆,住所地:汝州市仓巷街112号。
经营者:西翠霞,女,汉族,住汝州市。
担保人:漫长青,男,汉族,住汝州市。
担保人:漫俊亚,男,汉族,住汝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桂跃杰、马晓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爱多多母婴生活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汝州市爱多多母婴生活馆不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漫长青、漫俊亚在案件执行期间,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本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西翠霞采取强制措施。
现因被执行人汝州市爱多多母婴生活馆仍未能完全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力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担保人漫长青、漫俊亚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予以冻结(限额42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旭辉
审判员 常占伟
审判员 郭顺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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