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0 16:5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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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有什么用?-百度知道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怎么来做-百度知道
一、环保验收的范围: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展开全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介绍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展开全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办法正文-百度知道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展开全部
其他答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3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第二章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第六条 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 4 —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 6 —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第九条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是最新的吗?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已于1994年12月22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发布单位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于2002年2月1日失效,被《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替代。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十四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保“三同时”审批是什么?
您所谓的环保三同时审批,这说法不准确,环保三同时并不是一项行政审批事项。我们所谓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有提到: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他法律法规也有提到,但是篇幅有限,就不予摘录了。
现在环保“三同时”验收分为两个大部分:第一是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水污染防治设施、噪音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是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第二是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是由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例如你的环评是某省生态环境部门批的,那么就只有该部门组织验收,当然该部门也可以下文,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帮忙组织验收。
现在新的大气法、水法都没有再提必须由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8年年底噪音法修改后,也将“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这句话删除掉了,所以以上三种都是由企业自主验收。
企业自主验收的具体程序按照原环境保护部文件《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验收主体、验收程序、验收期限、信息公开、法律责任。为了进一步指导企业全面完成自主验收,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5月16日又印发了《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的公告》(2018年 第9号公告),里面详细阐述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总体要求,提出了验收程序、验收自查、验收监测方案和报告编制、验收监测技术的一般要求。
对于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由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企业编制验收报告时候完全可以按照自主验收的要求来编制验收报告,只是验收程序这一块不同而已。但是现在固废法也已经修改完成,只是还未正式颁布实施,但是估计也就是2020年初就会正式实施了,到时候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也是由企业自主验收了。
现在很多地方对于固废这一块都是没有很严格的要求,水气声渣只要企业自主验收了,也就不予深究了。还有验收这一块,建议企业还是找第三方公司来完成,专门搞验收的,这样一来,验收文本有问题,责任就是第三方公司的,再说第三方公司也比较专业。
注意一点:这里所说的环保“三同时”验收,指的是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不含网上备案登记的项目,网上备案登记的项目只需要在项目投产之前,去网上完成备案登记就行了,具体流程可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最后再拓展一下,也算是科普吧,提个醒,千万不要出现未验投产等环境违法行为。现在国家对于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处罚很严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只摘录了涉及三同时的部分)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可以看到对于环保“三同时”落实不到位起步就是5万,最高可到200万,严重的可以直接关闭,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处5-20万的罚款(单纯的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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