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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实施」 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

2024.01.10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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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实施: 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 一、项目总论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募投项目实施: 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

一、项目总论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总投资及来源经济及社会效益结论与建议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展开全部

其他答案: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必须从系统总体出发,对技术、经济、财务、商业以至环境保护、法律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以确定建设项目是否可行,为正确进行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对多因素、多目标系统进行的不断的分析研究、评价和决策的过程。它需要有各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它应充分考虑证监会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要求、市场前景、产品技术含量、对环境的影响、与公司现有实际管理能力、销售能力的匹配等。合理的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是企业通过审核的关键。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和业绩增长主要依赖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该问题是发审委关注度最高的问题。在募投项目规划和募投可研报告上倒的公司有很多:二重、天虹、华信、美克、超日、同济同捷、磐能电力。证监会会根据官方权威数据以及行业内专家的意见判断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综合考虑企业利润、成长性等因素,做出是否过会的决定。 注意事项: 1、募投资金项目和公司的发展目标紧密相关,是公司战略规划的实施,是公司最高层面的问题 2、募投资金项目必须和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匹配组织的资源和各项能力,过高或过低都会出现问题 3、募投资金项目必须符合外部复杂的市场环境,否则会使公司遭受重大的损失 4、技术是否可以产业化,要在产业链上说明清楚 5、对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科学预算。 <img alt="搜狗问问" src="

募投项目实施: 募投项目在原有的厂区实施, 没有新购置土地,有没有案例可供参考?

规定上应该没有障碍,主要影响募集资金规模及其论证

其他答案:扬子新材002652.原有厂区扩产。募投项目备案都要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那里面应该对这些问题做了解释的,应该不是问题吧。

其他答案:不买地是好事儿呀 轻资产运作最好 可参考通光线缆

其他答案:这个,没啥风险吧,节约、集约用地,是国家政策鼓励的啊。

其他答案:我做了比较多的募投项目,但是还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我有遇到信息化系统项目、研发技术中心项目是建在原厂区的,但是主要的扩产项目还没有遇到。如果是建在原有厂区,那么关于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分析(产能紧张、场地面积受限等)就有点难度了。个人认为,要找企业的人好好聊聊,给出合理的解释,这样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让别人信服,如果合理应该问题不大,可能在做备案的时候发改委的会询问这个问题。

其他答案:感谢各位,我觉得差不多了,就是厂区有点小挤,但是本着节约用地、合理拓展的精神~

其他答案:可以啊,刚做了这么一个项目,没有障碍的。

其他答案:这种案例太多了,没有风险,你多找几家招股书看看就知道。

其他答案:很多企业的技改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就是在原有土地上进行的。但得注意:一是投资额得要足够且要合理;二是别搞那种原地全部拆了重新建的事情。

其他答案:手头的项目就是如此,没有问题

募投项目实施: 什么是募投项目?募投项目的核准、备案有什么规定? 爱问知识人

募投项目,是指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IPO)或再融资 募集而来的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政府仅 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核 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投资项...展开全部

募投项目实施: 募投项目的概念

募投项目是指企业通过IPO或再融资募集来的资金投产的项目,简称募投项目。募投项目的设计应充分考虑证监会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要求、市场前景、产品技术含量、对环境的影响、与公司现有实际管理能力、销售能力的匹配等。合理的募投项目是企业通过证...展开全部

募投项目实施:募投项目是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后用于投资的具体项目。公司上市主要是为了从股市中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或扩大生产;但是人为活动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股票的投机性。

募投项目实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有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3、董事会审议通过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3、保荐人发表意见  4、监事会发表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2)用于非募投项目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  9、募集资金结余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3、其他机构监督权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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