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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拟定」 工程合同应该是甲方拟订还是乙方拟订

2024.01.10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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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合同拟定: 工程合同应该是甲方拟订还是乙方拟订 没有规定必须由哪一方拟定,从有利于本方角度而言,能由本方提供是为最佳。现实,一般由工程发包方

项目合同拟定: 工程合同应该是甲方拟订还是乙方拟订

没有规定必须由哪一方拟定,从有利于本方角度而言,能由本方提供是为最佳。现实,一般由工程发包方提供,或者是由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强势的一方先提供文本,再商讨。

其他答案:合同条款应由双方共同拟定,最常见的方式是双方各提一个草案,然后逐条协商,直到正式条款的签订。

其他答案:这个要有你们双方协商,只要条款没有违法而且一方没有乘人之危或者欺骗、强迫的情形下拟定条款就可以,这个没有硬性规定。可以一方拟定,另一方对条款没有异议,或者协商着拟定都可以。

其他答案:合同拟定那方都可以,主要是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双方签字生效。

项目合同拟定: 怎么拟合同啊

需要签订项目委托类型合同。根据委托项目的性质详细拟定有关条款。主要内容除了收费、责任免除等等之外,提供完善的后期服务也是重点。

其他答案:合同的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性质等进行拟定,主要包含合同主体、标的、数量、行为、质量、违约责任等,建议找律师面谈。

项目合同拟定: 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拟定依据有哪些

范围较广,主要依据:《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或地方的《条例》《办法》等。

其他答案:目前,招标投标普遍存在于国内各类采购活动中。采用招标投标这种交易方式,不仅能有效降低采购成本,维护平等竞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防止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因此招标投标得到普及与推广。 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和公正,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制定并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有效保证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弊端,例如合同的签订。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投标的过程就是签订合同的过程,所以合同条款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中标结果出来后,招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来签订合同,不存在中标后的合同实质性内容谈判,否则就失去了招标投标的意义。 当然《招标投标法》这么要求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在不同的合同条件下,投标人的报价不同,如果允许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而允许进行合同谈判的话,不但违背了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就彰显了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拟定合同条款的重要性。然而在招标的实际过程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时,由于没有乙方的存在,拟定的合同条款就难以兼顾双方利益且不能保证完全合理。合同中任意增加乙方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减少甲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的情况屡见不鲜,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明显有失公平,导致最后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个别合同条款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另一种是投标人为了中标,不顾实际情况盲目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全部合同条款。 在第一种情况下: (1)如果招标人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响应招标文件全部合同条款的即为废标,而这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又最高,则招标人只能接受此投标人提出的合同条款。因为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按照合同的解释顺序要高于属于要约邀请的招标文件。 (2)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明确了不响应招标文件全部合同条款的为废标,则又可能出现得分最高且综合实力最强的投标人因有个别合同条款不响应招标文件而被废标的情况。虽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这些条款对于招标人来说可能无关紧要甚至可以接受,但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个投标人只能按废标给予处理。 在第二种情况下: 投标人为了中标,盲目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合同条款。这种情况将势必增加投标人的风险,加大合同执行难度。而投标人为了规避风险,不得不提高其报价。这样的做法增加了成本,却又未必能给招标人带来实际的收益。或者投标人前期完全以中标为目的,在不提高报价的前提下,也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合同条款,而在后续合同执行过程中提出各种附加条件,使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问题丛生。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招标人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哪些合同条款是一定要响应的,哪些条款是可以自行调整的。也就是说,招标人把不能更改的合同条款设为若更改便作废标处理的条款。但这样的做法可能又会出现别的问题,即处于完全不能接受更改和完全能接受更改的合同条款中间的一些条款,这些如何处理?国际招标投标的做法是用“*”条款和“#”条款来区分,“*”是废标条款,“#”是指不响应条款就加价(适用最低评标价法)。但不响应的程度与加价的幅度之间并没有用一个可以计算的公式,但基于现实,也不太可能给每个条款都加一个公式。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就是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个弊端。在一般情况下,一份公平合理的合同应能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达到双赢。甲乙双方充分考虑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取舍,最后拿出一个可以实现共赢的方案,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但在招标投标程序刚性化的特殊形势下,甲乙双方不能进行谈判,只凭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来签订合同,必然会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另外,根据目前的招标投标制度,都是一个招标人对多家(不少于三家)投标人,所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针对乙方的部分必然是一个大众化的条款。但实际上,各个投标人都有自己的特点及长短处,所以在个别合同条款上无法体现这种个性化的东西,也就没法保证甲乙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由于这种弊端的存在,目前招标投标市场上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在监管不严的领域,招标人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往往谈判的结果与中标结果已经相差甚远。或者一些招标人故意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极为严格的合同条款,投标人为了抵抗风险,不得不把投标价调高或干脆放弃投标。但是招标人想要的投标人事先知道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会严格按照这样的...

项目合同拟定: 该怎样拟定工程合同?详细的工程条款有哪些?其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签订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甲乙方双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的基本建设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展开全部

其他答案: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着作权、技术秘密等。 .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3.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四)质量。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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