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0 21:29
「43号项目」 国务院 43 号文对信托以及信托销售会有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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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号项目: 国务院 43 号文对信托以及信托销售会有怎样的影响 对销售没有什么影响,对信托公司影响大,43号文之后,政府平台融资就越来越少。信托交易共
43号项目: 国务院 43 号文对信托以及信托销售会有怎样的影响
对销售没有什么影响,对信托公司影响大,43号文之后,政府平台融资就越来越少。信托交易共分为五步 :1、选择产品选择优质的信托项目,要从三个维度考虑,安全新、流动性、收益性。信托的收益分固定收益类和浮动收益、以及固定收益+超额收益。挑选...展开全部
其他答案:对销售没有什么影响,对信托公司影响大,43号文之后,政府平台融资就越来越少了。
其他答案:一、关于市场上存量政信项目被纳入偿债范围可能性的分析 《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存量债务清理及甄别结果后经上报财政部、国务院,将成为一次性的“天花板”,锁定后的政府债务及或有债务存量债务余额只减不增。该办法规定并督促各级政府对纳入锁定余额的债务积极偿还,并从预算统筹、债券置换等偿还资金安排方式提出了具体的措施——换句话说,从中央开始督促各级政府履行已纳入余额的债务偿还,监督力度加大,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偿债的动机、保障余额内债务的清偿。 如果存量基础设施信托项目被纳入政府认定的偿债范围之内,则基本无偿债的后顾之忧。因此,判断能否被纳入清理后的政府性债务余额是关键。 首先,就政府性债务的总额度而言。根据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存量债务”是指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2013年6月30日全国审计结果及审计后发生的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的债务。市场共识认为,全国审计结果统计的合计为 万亿的政府性债务,该数值大幅低于平台类债务实际规模。这一情况并非不为中央所掌握,此次《处置办法》采取的定义方式实际上给审计结果与实际规模之间的差异留出了空间。这也意味着,从数额上,即使在全国审计中未被确认为政府性债务的其他债务,同样有可能在此次清理处置中得到确认而纳入政府认定的偿债范围。 其次,就债务性质而言。《处置办法》区别规定了政府性债务、或有债务、非政府性债务和违法违规债务。那么信托融资的政信项目债权债务属于何种情况呢? 1、 是否属于非法违规债务? 政信项目主要采取“应收账款转让+回购”的模式。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政府作为发包人,先与城投公司签订了BT协议,城投公司完成相关建设工作,则达到因提供服务而享有债权的状态,经过转让,政府成为信托的直接债务人。逻辑上如果政府不打算承担这笔债务,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发起委托代建基础资产项目的行为,反过来如果基础资产既然已经形成,可以证明政府是打算承担这笔债务的,应推定合同的另一方作为善意第三人(应收账款受让方)不存在过失行为,亦及不属于《处置办法》第十九条定义的关于“违法违规债务”。 2、 是否属于非政府性债务? 无论是43号文、45号文和《处置办法》,均区分了政府性债务融资的资金用途。导向上体现出公益性项目优先纳入政府债务,非公益性、有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则可能有区别对待。是否公益类应以应收账款基础资产为主要判断依据,而非以用款项目为依据。基础资产属于公益类或者没有现金流收入的,应该会得到优先确认。 如果基础资产是有现金流收入的,则有一定可能被纳入非政府性债务。《处置办法》列举了有现金流收入但不足以覆盖债务按期偿还的四种情况,且无“等”字样。
43号项目: 国务院43号文的主要内容怎么借怎么还
国务院43号文是指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下发的题目为《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文件。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一、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1、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2、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展开全部
其他答案:政信类项目基本比较难发了,财政担保函无效了(除非是去年拿出来的) 信托公司会倾向于做一些类似水务公司这类现金流好点的主体 地方发行地方版私募债是个方向,我们浙江阿里在干
43号项目: 棚户区改造 国务院43号文件。棚户的改造由地方政府还是中央,国务...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2008年至2012年,全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展开全部
其他答案:关于棚户改造的文件是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不是43号文件。棚户改造由各地区政府完成,并向上级汇报。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二、优化规划布局 (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二)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居住安全。 五、加快配套建设 (一)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六、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其他答案:这个问题......杂黄大哥,你觉得呢?就OK了哈 反思美国的救市政策!拉动内需是表面的基本性能。例如,“4万亿救市政策”等,但更多的刺激内需,消费者信心和需要涉及到顶部哈,这也拉开了距离再次徜徉在国家制度哈萨克斯坦以上。 中国是一个“高政治与低游离”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这一制度在经济危机和其他危机应对能力,面对比相对较强,当不严(如自由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概念:中国是少数几个国家在政治世界各国人民的强烈兴趣)之一,在经济危机的根本原因是不是“金融危机”或“房地产风险”上面,而是“消费者信心”,而消费者信心参与在主要的“非刚性需求”,最明显的表现,如“奢侈”,“加大投资产品的价值”发售。对于刚性需求,衣着,住房,绩效等方面不会很明显。前面的兄弟 时候,我分析了经济危机最有可能受益的几个行业(这将徘徊远哈!),有几个行业,从行业受益最大的可能是“性保健用品。”O(∩_∩) ......说到经济危机,其实人最大的表现可用“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委员会诉,经济危机导致增加下岗失业人员,人们的消费能力等,使得过去数以降低成本,增加同居的可能性分离,增加必然会涉及“性保健品”销售哈! ! O(∩_∩)O ......作为拉动内需的一个纯粹徒劳...... 政策,中央财政政策的个人理解现在包括“四万亿救市”,“银行贷款政策,” “重点产业,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和政策支持”,“个人所得税和存款和贷款政策”,“平等政策”等......在三个以上的地方政策,例如,经济适用房在成都,都江堰建设项目等的建设。在救市政策主要是涉及到基础设施上面。但我认为你应该关心黄的哥哥似乎是“就业问题吧,”明年的“新就业人数增加”,“失业,下岗的人数,增加”,“减少作业数量”等都是三大社会矛盾...... 哎! !扯远了刚吃了饭真的扯远了哈......
43号项目: 怎样理解银监发[2015]43号文所说的“重点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
总体上看,落实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相关的重大项目,均属于以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重大工程包为依托和对象开展重点支持。目前,已发布的工程包包括粮食水利、重大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
其他答案:总体上看,落实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相关的重大项目,均属于以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重大工程包为依托和对象开展重点支持。目前,已发布的工程包包括粮食水利、重大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保障、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健康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新兴产业等,今后应会有新的工程包陆续推出。 中国融投网。
43号项目: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是每个项目都要备案还是只要备案一次?
建筑业简易征收一次备案即可,后续出现的简易工程项目不需要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2017年11月底,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个文件《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43号),目的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简化办税流程。公告里的第一条内容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公告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只要符合简易征收,就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老项目备案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合同;甲供工程、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纳税人备案后,有其他项目需要选择简易征收计税的,不需要备案,可以直接按照简易征收计算。但是,相关的资料应当保存完整,用来备查。如果资料不完整,则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结来说,按照最新的文件,建筑业简易征收一次备案即可,后续出现的简易工程项目不需要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43号项目:项目经理有在建能参加招投标吗?
项目正在参与投标,是否可以安排已经在另外一个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来参加这个项目的投标? 分析 1、检视招投标地方是否存在禁止另有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进行招投标的特殊规定及招标文件中是否存在相应的条款。 从地方规定角度而言,部分地区的招投标诚信类规范中会有禁止投标单位以存在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进行招投标的情形,违反者将会被列入地方招投标黑名单禁止以后投标该地的工程项目。故而,投标单位应当首先评估地方规定对自己业务发展的影响,谨慎对待此问题。 此外,招投标文件中如果将项目经理不得另有在建项目列为招投标的否定性条件,即使投标人此后以第一顺位中标亦可能导致招投标无效。且即使招投标文件中未将其列为否定性条款,由于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因此项目经理人选属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在投标单位中标后招投标文件就也会随之成为正式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此情况下该项目经理不符合招投标文件中的约定,则中标人至少也会面临违约的风险。 2、如果已经中标会如何? 从法律、法规角度讲,目前并无明确规定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结合以往的判例来看,比较容易产生的纠纷主要为诚信保证金。 在安徽省高院审理的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坤公司)与芜湖市政府第一招标采购代理处合同纠纷中,(2013)皖民四终字第00258号,中标单位亚坤公司的某项目经理在合肥另有在建工程管理任务,而亚坤公司在投标案涉项目前已经签订了《投标诚信保证合同》并交付了诚信保证金500万元。在亚坤公司中标后,芜湖市招标办依据相关人员的举报,决定取消亚坤公司的预中标资格;芜湖招标代理处又决定不予返还其诚信保证金,双方随即陷入纠纷。 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担任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也存在个人执业风险,这主要是基于其违反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3、在纠纷发生后如何救济? 仍以上案为例,亚坤公司随后起诉芜湖招标代理处要求返还相应的诚信保证金,但安徽省高院并未对于本案有所结论,而是认定:“本案所涉‘诚信合同'虽具有民事合同的外在形式,但其实质却是政府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的一种监管方式,不予返还诚信保证金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故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属行政争议,不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最后驳回了亚坤公司的诉请。 4、项目经理是否可以在中标之后再行更换? 前文已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项目经理人选属于招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如果施工单位擅自更换则可能因为招投标文件对于项目经理人员之选用存在特殊约定,故而存在违约风险。 但是住建部于2017年8月25日,在针对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建市施函[2017]43号)中明确表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经发包方同意,应当予以认可。企业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因此,建议中标单位对于项目经理的更换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与业主等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交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3号项目:请问马鞍山市拆迁43号令废除了吗?
马鞍山市政府的43号令: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周春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以下简称“征迁”)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征迁的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其所属的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征迁补偿安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迁工作,其成立的土地征迁事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征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工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的昭明村、杨家村集体土地的征迁实施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迁相关工作。
第四条 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做好征迁工作。
第五条 建立征迁补偿安置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公安、规划、房产、农林、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征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六条 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用地计划及农用地转用计划安排组织报批。
(二)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单独选址的项目,供地方案一并拟订、报批),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征收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
七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内以市政府名义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八条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迁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未如期办理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迁事务机构调查结果为准。
第九条 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公告,听取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条 征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补偿安置费的除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土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 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批准房屋过户、土地流转;
(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 对征迁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责令交出土地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征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被征收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设立财务专户,由乡镇、街道管理,所有人使用。属村民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规定,自行组织分配给应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单位总人口为征地公告之日在籍的符合安置条件的常住农业人口。被征地单位征地前耕地总数量以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成果为准。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经济作物地。精养鱼塘(含鱼苗塘)按耕地计算。
第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属于应安置人员:
(一)常住农业人口以及出生和合法婚入人员;
(二)原有常住农业户口的现役义务兵;
(三)原有常住农业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
(四)1995年8月1日前户口迁入被征地村民组,有承包地和住房,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承包地未达到所在村民组承包地人均水平的,按实占比例予以安置; (五)国家政策性移民中初始迁入地的农业人口;
(六)本市市区政策性迁移为小城镇户口的“自理口粮户”,在原居住地仍有承包地和住房的人员;
(七)征地转户时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转户花名册为准),在历次征地中应安未安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应安置人员:
(一)历次征地已安置人员和征地转户后婚入及出生的自然增长人员;
(二)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人员不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不予安置。但可以办理户口农转非;
(三)自费农转非人员和户口迁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第十七条 应安置人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审核,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抄送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征地时,安置补助费在支付下列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区政府统一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一)不满16周岁人员(含政策性移民时随父母生活统一农转非人员),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万元;
(二)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万元;
(三)无固定工作或无稳定收入的自费农转非人员、原征地撤组转户时不满16周岁未安置人员和户口迁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8000元。
第十九条 将下列人员应得的补偿安置费一次性拨给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发放生活费:
(一)未满16周岁的孤儿;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孤老人员;
(三)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四)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二十条 经批准安置的农业人口,由公安部门及时就地办理农转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支付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占用林地补偿按《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 青苗、附着物、住房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地应依法据实支付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本办法支付租金、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乘以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无青苗的不予补偿。擅自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栽种树木或挖塘养鱼等,按原使用用途计算青苗补偿费。零星名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适当补偿。零星栽种的树木按实补偿。
第二十四条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需要复建的,由用地单位复建;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付给迁移费。不需复建和不能迁移的附着物,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据实补偿给所有权人。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迁移费用按市民政部门核实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拆迁宅基地上合法住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对用地、建设手续合法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其中,被拆迁人为企业的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一)拆迁非住宅房,拆迁补偿款按住房补偿标准结合各类结构层高计算补偿。拆迁非住宅房中的附房、披房不加价;
(二)被拆迁工厂、站场、仓库堆栈中的设备、设施属破坏性拆除的应以评估价为依据给予补偿;
(三)拆迁企业的停产停业费按征收公告日期前3个月税后利润计补3个月,需搬迁设备的,搬迁、安装费按拆迁企业设备总价值的5%给予补偿;
(四)拆迁学校、医院、敬老院、村委会(社区)办公等公共服务用房,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置换,不需要重建或置换的,按拆迁非住宅房补偿标准执行。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有关承租人补偿费用由被拆迁人支付。
第二十七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如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房补偿标准的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搬迁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其它用途的,按第二十六条规定补偿。
第二十八条 下列青苗、附着物、住房不予补偿:
(一)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或在批准、许可的面积外违法建设的附着物、住房; (二)征收土地公告后抢栽的花草、树木;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上的附着物;
(四)天然野生杂丛。
第二十九条 征收郊区专业菜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5000元/亩。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各区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五章 住房拆迁安置
第三十条 拆迁住房应给予住房安置。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征地公告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或持有建房证、房屋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二)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安置人员和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有合法住房的人员;原有常住农业户口,后转为非农户口,仍在其原居住房屋生活且有合法产权登记手续的,比照应安置人员予以住房安置;但已享有城镇住房福利(含福利分房、住房补贴、单位集资建房)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房屋未被拆迁的;
(二)暂住户或虽是常住户口但属租房居住的;
(三)通过继承、赠予、买卖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实际使用权、收益权,但不是拆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四)历次征迁中已予住房安置或住房货币安置的;
(五)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无合法住房的。
第三十二条 住房拆迁安置实行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住房拆迁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拆迁合法面积住房按重置价支付补偿款给被拆迁人。对应予住房安置的人员按每人3万元计付住房安置款,独生子女和丧偶者另加万元。配购安置房面积为每个符合拆迁安置人员20平方米,独生子女和丧偶者另加10平方米。特困户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总额不足以购置应安置标准内安置房的,差额款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 (二)住房拆迁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每个应予住房安置人员按30平方米实行等面积产权调换,互不支付差价。对于被拆迁原合法住房面积(不含披房、附房)低于应安置面积的,按原面积予以调换安置;高于应安置面积的,高出部分按拆迁住房重置价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三条 远郊、线型工程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实行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的,经市政府批准可按自拆自建方式安置。实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的120%标准予以补偿。自拆自建宅基地征迁补偿、“三通一平”及公共设施建设等费用按每户万元由区政府统筹包干使用。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户分户安置原则和人均被拆迁住房合法面积认定依据市政府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拆迁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需临时自行安置过渡的,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费。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房拆迁需要转学的,持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出具的《马鞍山市住房拆迁户子女转学证明》,教育部门应根据其拆迁后的实际过渡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不得收取跨地区借读费。
第三十七条 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款或实行产权调换方式调换应安置面积的购房款均由用地单位支付给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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