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0 21:32
「山东ppp项目名单」 20余省份如何进一步加速PPP项目落地?
文章来源:顺利加盟网
山东ppp项目名单: 20余省份如何进一步加速PPP项目落地? 到目前为止,江苏、山东、内蒙古、安徽、湖南、湖北等20多个省区市已公布了2018年PPP工作计
山东ppp项目名单: 20余省份如何进一步加速PPP项目落地?
到目前为止,江苏、山东、内蒙古、安徽、湖南、湖北等20多个省区市已公布了2018年PPP工作计划。从这些工作计划中可以看到,2018年各地将进一步推进PPP项目落地,尤其是基础设施、大型重点项目、民生领域等成为工作推进的重点。同时,防范风险也成为...展开全部
其他答案:你说呢...
山东ppp项目名单: 是否必须纳入政府的PPP名录才算PPP项目?是否必须纳入政府的P ...
现在名单有财政系统的、发改委系统的,这两个系统的名单,又分为中央政府和各省级政府的。发改委的叫PPP项目库,是属于招商性质的。财政系统的名单比较复杂一点,又分为PPP年度开发计划名单、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PPP项目目录、以及PPP示范项目名...展开全部
山东ppp项目名单: ppp项目中标信息怎么查询? 爱问知识人
PPP项目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的一场婚姻,项目金额较大,合作形式也更深入,项目中标信息可以在建设通里面查询。
山东ppp项目名单: 发改委确定的第二批PPP项目典型案例名单有哪些企业?-百度知道
4月24日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为充分发挥PPP项目典型案例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有关方面规范开展PPP推广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选定了43个项目作为第二批PPP项目典型案例。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公布了第一批13个PPP项目典型案例,对各地推广PP...展开全部
山东ppp项目名单:菏泽千亿PPP项目名单出炉
日前,菏泽市财政局正式对外公布了2017年菏泽市100个PPP项目名单。在所公布的名单中,涉及交通、旅游、教育、文化、医疗卫生、水利水务、社会保障、市政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等10多个领域,总投资额达1072亿元。
PPP项目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简称,菏泽市自2015年正式推出PPP模式以来,陆续储备了大量优质项目。在经过了初期的探索与实践后,菏泽市成立项目储备库。所储备的ppp项目涉及交通、旅游、教育、水利水务、社会保障、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领域,并相继在济南、北京等地举行推介会,吸引了众多社会资本到菏泽投资。
今年伊始,菏泽市重点推出了100个PPP项目正式对外公布招标,诚邀社会各界来菏泽投资发展。据了解,本次推出的PPP项目是菏泽市全市涵盖7县4区的众多项目。这其中包括菏泽市市民中心项目、赵王河下游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牡丹区牡丹小镇项目以及曹县万亩荷塘湿地公园项目等。
在市政工程领域,此次重点推介了菏泽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根据菏泽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目标,菏泽市将投资亿元,建设长公里的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以保证菏泽市现代化城市的建设。
在旅游开发领域,菏泽市推介了牡丹区牡丹小镇项目。该项目地处牡丹区牡丹办事处,占地2500亩,总面积达350万平方米。主要包括古城文化体验区、花乡水邑度假区、生态湿地游览区以及传统特色居住区项目,总投资50亿元。
下一步,菏泽市将对100个ppp项目进行扩大招商宣传,吸引全国的资本参与菏泽市建设。
(注:该文章转载自建设投资网。菏泽千亿PPP项目名单出炉_建设投资网)
山东ppp项目名单:高烧的PPP,该降降温了
高烧的PPP,该降降温了
原创 2018-03-08 本刊记者 雷英杰 来源环保创业邦
春节前夕,和PPP相关的两件大事再度刷屏。“规范”,这一关键词俨然成为PPP业内人士的共识。
2月6日,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布第四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第四批示范项目共有396个,涉及投资金额7588亿元。其中,环保项目共有186个,涉及投资总额为2030亿元。
记者查阅财政部已公布的四批PPP示范项目后,对比发现,第一、二、三批PPP示范项目的数量和投资额呈现逐年递增态势,而第四批PPP示范项目并没有延续此前发展态势,且较第三批PPP示范项目的数量和投资金额而言出现“双降”。
一位参与第四批PPP示范项目评审的专家告诉记者,第四批评审申报筛选周期更长,评审标准更为严格,更强调自身收益较好的PPP项目,项目质量比前几批大幅提升。
6天后,即2月12日,一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引发业内人士热议。这份文件再次聚焦地方债务问题,明确指出“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有业内人士称,“PPP监管,动真格了”。
PPP一路高歌猛进,究竟有多热?四年时间,入库项目金额逾十万亿元 PPP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英国,如今在我国落地生根并快速发展,这些年已经成为经济发展“新宠”。
事实上,我国的PPP发展并非一帆风顺。
早在2004年,住建部就曾颁布126号文,在市政基础设施的六个领域全面推行特许经营。
业界本以为以此为契机,PPP可以实现快速发展,不曾想在2009~2013年长达5年时间里,PPP发展几乎陷入停滞。
对此,凤凰财经李仁泽撰文指出,原因有两点:
一是金融危机之后,庞大的投资刺激计划促成了地方融资平台的兴起,以企业身份行政府融资之实,造成很多纯粹出于融资目的的广义PPP项目缺乏动力。
二是早期的PPP项目逐步进入矛盾高发期,很多项目在后续建设、运营、移交等环节出现问题。政府顾虑麻烦,社会资本担忧风险,造成PPP两头遇冷。
直到2013年底,转机悄然而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2014年9月,财政部印发《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尽快形成有利于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展的制度体系,这也被外界解读为首次就PPP模式发布的框架性指导意见。
同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43号文”)明确指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在修明渠、堵暗道的基本原则下,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一石激起千层浪。43号文将PPP作为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一种,既与中央各部委的PPP相关文件一脉相承,又从国务院的高度对PPP给予认可, PPP成为香饽饽。
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首席专家王守清教授接受本刊专访时表示,中央力推PPP的原因有3个,首要目的是为了减少地方债务,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其次是为了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三是服务于“一带一路”。
正是得益于政策的利好,PPP借着政策东风起飞了。此后的4年,PPP快速发展。
截至2017年12月末,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共收录PPP项目14424个,总投资额万亿元。其中,处于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阶段项目共7137个,投资总额为万亿元,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和19个行业领域。
短短四年时间,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PPP市场,再一次见证了中国速度。

PPP繁荣背后的行业乱象不容回避,监管重拳打向哪儿?1个月内,中央各部委接连印发监管文件,从中央到地方开始规范管理和自查清理 四年来,PPP一路高歌猛进,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2017年11月1日,新上任的财政部金融司司长王毅在出席第三届中国PPP融资论坛时,直指当前PPP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
首先,地方政府过于重视融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而轻视长效机制的塑造,过于重视短期投资效果,而轻视长期风险防范,有些地区出现了一哄而上、大干快上的苗头。
其次,社会资本注重短期利益而轻视长期运营,“项目建好就拿钱、项目落地就走人”。不少社会资本自有资金实力不足,“穿透”看资本金都是借款,“小马拉大车”。
第三,中介组织经验不足,对PPP相关法律、制度、税收等还在逐步熟悉的过程当中,且中介市场缺乏行业自律和政府有效监管,服务水平还有待提高。
最后,配套政策还有待提高。比如,上位法仍然缺失,社会资本方的选择方式、免于二次招标的前置程序等,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缺乏更高层面法律法规依据;财政支出责任监测体系仍不健全,10%红线硬性约束有待强化等,这些都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规范。
在王守清看来,这不是PPP本身的错,很多人没有正确理解PPP,把PPP当成了天上掉下的馅儿饼,做PPP的动机不对。“在全世界PPP做得最多最好的国家中,PPP不过是所有公共产品交付模式中的一种选择,占比10%~20%,具体到我国,我觉得30%左右是比较合理的。过去几年一窝蜂都做PPP,显然要出问题。”
问题不容回避,PPP刮起集中清理风暴。就在王毅这番讲话的十天后,即11月10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92号文”),这份文件也被外界誉为史上最严的PPP规范文件。
一方面,92号文要求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对新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
另一方面,92号文直指已入库的非规范化项目。此次清理项目库具体设定了5个标准,分别是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同时,92号文也明确给出了整改期限,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项目管理库集中清理工作。
究竟有多少入库项目将面临退库的命运,各种猜测此起彼伏。王守清告诉记者,学术界有一个大概统计,如果严格按照92号文的要求,目前财政部PPP项目库里将近2/3的PPP项目是不合规的,或者说有不合规的成分。但把这2/3不合规的PPP项目全部清库也不可能,估计将清掉10%左右。
但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表示担忧,这次整顿可能存在误伤,不是所有的PPP都是不好的,比如供水、污水处理等特许经营类的项目一直是非常优质的项目,我们迫切需要对PPP进行精准的分类。
“事实上,受92号文影响最大的是纯政府付费的、往往采用可用性付费模式、金额巨大、运营属性差的项目,类似于BT模式演化来的PPP项目(主要是PFI项目)。”薛涛告诉记者,这部分项目中也有部分是值得也应该运用PPP模式,以增加资本机会和产业投入机会,同时加强政府公开,提高效率。比如说,满足规划设计很复杂、建设管理要求高、长期维护有难度的“三合一”项目,如黑臭水体治理等。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92号文对市场影响最大的是清库情形中提到的“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特别是“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辐射面甚广。
就在市场还没来得及消化92号文带来的变化和影响时,2017年11月21日,国资委公布《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以下简称“192号文”),又一重磅监管文件直击当前的PPP“一哥”——央企。
192号文明确提出,各中央企业对PPP业务实行总量管控,从严设定PPP业务规模上限,防止过度推高杠杆水平。作为央企的“大管家”,国资委也清醒意识到防范债务风险的必要性。
“限制央企,是必须的。”王守清告诉记者,在我国PPP领域,完全排除央企和国企,是不合适的,也不符合国情。但是,如果一直由他们主导,不对央企和国企加以限制,必然会出现目前的两个结果,一是国进民退,二是较难实现“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这一PPP本质要求。
在王守清看来,PPP这套思路是很好的,只不过大家不严格、不规范地做PPP,把好经念歪了,所以中央各部委近期接连出台了几个规范发展PPP的文件,建立负面清单堵漏洞。
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财政工作会议,都释放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信号,尤其是有效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仍是2018年重点工作。截至目前,财政部已公布了包括北京、江苏、湖南等在内的27个省份的PPP工作计划,加强监管成为各地2018年PPP工作的首要目的。
例如,北京提出“强监管”,加强PPP项目实施监管,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PPP项目规范性检查工作机制。严禁借PPP变相举债,各级政府部门参与PPP项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严禁将纯商业项目和纯工程项目包装成PPP项目进行融资。对于无运营内容、无绩效考核机制、社会资本不实际承担建设运营风险的项目,不予入库且不得安排财政资金。严守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红线”,不触底线、不碰红线,推动PPP工作规范可持续发展。
虽然PPP进入强监管周期,但业内普遍认为这是一件好事。经过几年快速发展,PPP不规范现象越来越严重,中央这套治理组合拳非常及时。2018年PPP项目数量会有所下降,但质量会越来越高。
融资难再现,PPP资产证券化能否成为救命稻草?一方面为社会资本提供了融资手段和退出方式,另一方面倒逼实现PPP项目的规范化 有媒体报道,金融机构对92号文之前已经入库的项目持观望态度,对入库新项目采取审慎的态度,甚至有些股份制银行已经不做PPP业务了。
王守清告诉记者,金融机构过去几十年主要依靠放贷的利息差赚钱,而且其经验证明,贷款给政府最可靠,其次是央企和国企,贷款给民企最容易出问题,所以金融机构做PPP,只要政府出函、央企和国企投资者提供母公司担保就放贷,而非基于项目本身的现金流(合规来自政府或使用者)。
换句话说,原来PPP项目入库后,相当于财政部做了担保,但92号文出台之后,即使入库了,但只要项目不合规,仍然会被清理出去。这样一来,金融机构自身风险就提高了,也就不难理解其为何持有谨慎观望的态度了。
随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意见征求稿)》《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印发,以及今年1月出台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目前中央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骤然增加,融资难问题再现。
实际上,监管部门堵上资金后门的同时,早已着手打开前门——PPP资产证券化。
201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对此,不少PPP业内人士大呼“利好”。伴随着市场资金面和流动性的相对紧张,PPP资产证券化的实施,为社会资本打开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但王守清表示,政府应尽快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特别是加大力度监管与惩罚无良从业者、完善流程和加强信息公开等,因为“在大多数国家,资产证券化和其它金融‘创新’本质上就是一些聪明人利用制度不完善和信息不对称等,对不够聪明的人玩的击鼓传花游戏。如果政府监管不到位,‘聪明’的机构就可能乱来,本质上就是把风险转移给不够聪明的散户投资者,后果将不堪设想”。
除了融资问题,关于社会资本如何安全退出的问题,也得到了国家部委的相关回应。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韩志峰在解读PPP资产证券化有关问题时表示,资产证券化对提高PPP项目资产流动性、盘活PPP项目存量资产、加快社会投资者的资金回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PPP项目运营时间很长,很多项目长达二三十年,期间社会资本很可能有提前退出的需求,而目前PPP项目退出渠道狭窄,资产流动性低,影响了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因此,需要依托资本市场,丰富PPP项目投资退出渠道,提高PPP项目吸引力,资产证券化就是其中一个重要方式。
此后,国家推进PPP资产证券化的力度不断加大,相关政策密集出台。2017年2月,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通知》;10月19日,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信息披露指南》;一周后,中国人民银行时隔10年后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首提项目收益权质押的可行性,对PPP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有了更合规的解释。
在上交所副理事长张冬科看来,发展资产证券化至少有3个好处:一是可以把一些缺乏流动性的优质资产转化为流动性较高的证券资产,进而盘活存量资产;二是运用出表型资产证券化产品,不会加大企业融资杠杆,避免生成金融风险;三是相较于其他债券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不同类型的外部增信保障,可以降低投资风险。
但现实却是,除了2017年上半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证监会推进的首批四只PPP资产支持证券在沪深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外,下半年PPP资产证券化推进缓慢。据中诚信国际统计,2017年,上交所、深交所及银行间市场共发行了10单PPP资产证券化项目,总发行规模亿元。
究其原因,一是适合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较少。《通知》明确要求,对鼓励进行资产证券化的PPP项目,明确要求建成并已正常运营两年以上,已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并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
2014年以来,伴随着新一轮的PPP热潮,各地又推出了大量PPP项目,但这些项目大多刚签订PPP合同或者正处于建设期,进入运营阶段的并不多,不满足《通知》有关要求。
二是持续了一年多的“债熊”抬升了融资成本,且优质的PPP项目本就能获得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相对较低的成本,所以PPP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成本上的优势没有尽显出来。
尽管如此,PPP资产证券化将是大势所趋。一方面,PPP资产证券化为社会资本提供了融资手段和退出方式,另一方面,对项目也提出了各种约束条件,有利于PPP项目的规范化。 PPP参与各方不应该碰的红线
◆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
◆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
◆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
◆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
◆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
◆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或虽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评价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付费机制的;
◆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
◆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实质性进展的;
◆尚未进入采购阶段但所属本级政府当前及以后年度财政承受能力已超过10%上限的;
◆项目发起人或实施机构已书面确认不再采用PPP模式实施的;
◆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
◆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
◆采购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影响社会资本平等参与的;
◆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债权融资的;
◆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
◆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的;
◆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的;
◆政府及其部门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
◆未准确完整填写项目信息,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未更新任何信息,或未及时充分披露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等关键信息的;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公开信息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山东ppp项目名单:2020,基建重启,PPP或迎新一轮发展
2020,基建重启,PPP或迎新一轮发展
来源PPP知乎 20200304
作者简介:曹珊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简评财政部《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和经济下行的双重冲击和压力下,各省份近期都先后密集出台了规模庞大的投资计划。2月20日,河南省发布了980个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总投资万亿元,2020年计划完成投资8372亿元。2月23日云南省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处发言人,在云南省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第十五场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20年云南将推出525个重点项目,总投资约5万亿元,2020年计划完成投资4400多亿元。2月25日福建省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印发2020年福建省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中,也确定了2020年福建省重点投资项目1567个,总投资万亿元,2020年计划投资5005亿元。此外,在其他多个省和直辖市年前公布的2020年度投资计划中,重点项目总投资额平均超3万亿。套用网易财金新闻的一句话,“为了寻求经济复苏的钥匙,从中央,到地方,都在蓄势。”结合中国在2003年非典、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大规模启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做法,以及前述各省、直辖市颁布的2020投资计划,今年国家和地方对基础建设投资的重启和推动,大概率成为必然。与此同时,PPP模式在我国也走过了被正式推广应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领域的第六个年头,从2014、2015和2016年的突飞猛进,到2017下半年和2018年的政策刹车,再到2019年的增质保量,短短六年间,PPP各方的经历可谓是跌宕起伏,甚至一度有了“欲渡黄河冰塞川,将登太行雪满山”的感觉。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20年2月28日,财政部官网正式公布了《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财办金【2020】10号)(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这也是2月份财政部PPP中心发布《关于加快加强PPP项目入库和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企函【2020】1号)和部署新PPP综合信息平台上线以进一步完善PPP管理工作后针对PPP发展的又一重要举措。那么,财政部此次印发的示范文本所释放的信息和目的是什么?其对污水、垃圾处理类PPP项目乃至整个PPP市场的影响是什么?以下笔者就将围绕示范文本的现实意义和文件详细内容出发,带各位一起评析和领悟此次示范文本带来的新内容,以及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文件印发的现实意义
作为财政部2020年PPP政策的开年之作,示范文本的影响不可谓不大,一经公示就引起了PPP圈各方的目光和关注,但其影响也不应仅局限于对污水、垃圾处理类PPP项目所产生的示范效应,更是为整个PPP圈的生态带来了积极影响,注入了新的活力。
(一)完善PPP体系化进程的重要一环
前文已述,PPP模式已经在我国走过了六个春秋,在这六年中,我国PPP模式呈现出来的是以政策为导向,并逐步尝试向行政法规和法律过渡的自下而上式的发展。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可以在市场实践过程中,用灵活的政策来适时对市场进行反馈和调整。当然弊端也很明显,始终缺少顶层设计的结果就是在稳定性和延续性上有所缺失,一定程度上也是市场波动的助推器。然而PPP在我国的正确发展模式,应当是体系化、全面化的,这就要求,既要有顶层设计——法律、行政法规的边界规定,也要有中间驱动——政策文件的灵活调整,还要有明确示范——示范文本和成功案例的建立和推广。就目前而言,顶层设计仍在各方的努力争取中,中间驱动则一直是财政部推广和规范PPP模式在我国发展的重要抓手,就明确示范而言,财政部搭建的PPP综合信息平台已经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此次印发的示范文本,更是完善PPP体系化进程的重要一环,其所展现的示范效应不仅局限于污水、垃圾处理类PPP项目,对于其他PPP项目也有十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二)提振PPP市场信心的有利举措
自2017年下半年我国PPP市场的政策性降温以来,国家和财政部一直强调的是“回归本源,行稳致远”,由开始推动时的增量变为提质,对项目的合规性要求也越发严格,这一点从财政部PPP中心公布的新增项目入库和原有项目退库情况也不难看出。在这样的情况下,PPP各参与方也难免会产生感觉PPP模式在我国未来的发展前景略显暗淡。但是,示范文本的适时印发或许能从一定程度上打消市场的疑虑,尤其是结合2020年将会是基建大年的时代背景,PPP模式的未来仍可期,有理由相信示范文本的印发能够给PPP市场注入新的活力,增添新的信心。
(三)对原PPP核心政策及其精神的贯彻遵循
作为我国PPP模式的核心政策文件,财政部2015年印发的《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均已经到期废止,但上述文件的更新文件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稿的环节。此次示范文本的印发,实际上也是起到了一定的衔接作用,尤其是在新的相关文件未出台的情况下,示范文本通过在附件《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中对一些PPP模式实施过程中的既有原则做了进一步强调和宣贯,发挥了过渡作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政策真空期而引起的延续性和连贯性问题,这一点也会在下文的文件内容的详细评析中做进一步分析。
(四)是对“十三五”重点计划——“三大攻坚战”交出的一份满意答卷
为什么财政部会选择污水和垃圾处理两个行业来制定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可以说是我国最早一批进行市场化改革的两个行业,并且在上一轮推行特许经营模式的过程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都属于试点行业,无论是从经验的积累和市场的成熟度上来说,都要比其他行业更加丰富和完善,示范文本的制定难度相对而言较低,适用度也更广。二、今年可以说是“十三五”重点计划——“三大攻坚战”非常重要的一年,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最后一年,而作为“三大攻坚战”中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更是一项重要和艰巨的任务,加之在此前印发的文件中,就曾将加大社会力量投资环境事业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交给财政部,通过这次示范文本的印发,可以看到财政部在这一重要“战役”中发挥的积极作用,结合财政部曾发文明确政府参与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原则上采用PPP模式,一定程度上也算是交上了一份满意、完整的答卷。
二、文件内容的详细解读评析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
作为本次示范文本中提纲挈领性质的文件,释放出来的信息和内容不可谓不丰富,实际上,相比较后续的合作协议、承继协议和PPP项目合同,使用说明更加值得认真研读和学习。
1.明确了示范文本的编制依据、组成部分以及适用范围
无论是编制依据、组成部分还是适用范围,都属于说明性的内容,这里以介绍为主。编制依据部分既涵盖了法律也包含了之前财政部印发的至今仍有效的政策性文件,重点值得关注的是《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两份规范PPP模式发展的政策文件。在组成部分明确了示范文本由四个合同文件组成,分别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作协议》 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承继协议》(以下统称“PPP项目合作与承继协议”)、《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与《垃圾处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以下统称“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合同及垃圾处理PPP项目合同”)和《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营维护服务协议》(以下简称“运营维护服务协议”)。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一套完整的PPP系列合同,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并未包含在内,概因这二者更多的属于公司法考量之范围,属于公司治理之范畴,与PPP的公共利益指向联系并非十分密切,财政部在此也就不再列明。最后,则是比较重要的适用范围部分,垃圾处理PPP项目合同主要适用于新建项目,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污水处理项目,不仅涵盖新建项目还抛出了厂网一体的概念,旨在鼓励对存量资产进行盘活。而之所以抛出这一概念,其原因也是由于以往在水环境治理项目中,虽然各地借着几轮基建投资大潮兴建了大量的管网资产,但是很多管网资产与污水处理设施一直处于“管网分离”的状态,运营效率低下,也相应的产生了地方债务。示范文本通过这种方式,一定程度上对于推进管网一体的污水处理PPP模式会起到积极作用,既有利于提高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效率,也可以释放一部分的地方债务,更能盘活存量资产。
2.强调了PPP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些一以贯之的原则
这部分主要聚焦的是PPP项目的合规性问题,正如前文所说,随着2015年财政部印发的几部核心政策文件的相继失效,如何做好政策间的衔接与过渡,确保PPP政策精神的传递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围绕这些原则性规定做进一步强调和展开,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有以下几点:一是对于参与主体,明确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实际控股的国有企业,不得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这一条实际上与以往的业界认知有所区别,之前的相关政策是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实际控股的国有企业,不得作为社会资本参加本级政府实施的PPP项目,如果仅从文义上进行解释,这里显然又做了进一步限缩。二是直接指出“不得约定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以外的第三方承担”,这一点如果仅适用于污水和垃圾处理类PPP项目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些项目属于强运营项目,本身就希望引入运营能力强的社会资本来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但是如果是一些其他大型基础设施类项目,是否意味着未来社会资本可能更多得选择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因为直接锁定了运营责任。三是体现了对原政策的一贯遵循,在新的财承论证和物有所值论证指引尚未更新的情况下,强调PPP项目必须开展“两个论证”。
(二)PPP项目合作与承继协议
项目合作协议是由PPP项目政府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对政府方和中选社会资本双方合作关系的建立、项目公司的组建及其他重大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基本可适用于所有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而承继协议则是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PPP项目政府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签署的三方协议。该协议约定,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约定时间内,项目公司概括承继社会资本方与政府实施机构签订的关于《PPP项目合同》和《运营维护服务协议》等除《合作协议》以外本PPP项目其他合同文件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对于这两份协议,值得关注的就是均规定了社会资本方的补充履约责任,明确当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经营管理困难等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形时,社会资本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恢复项目公司履约能力,确保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合同及垃圾处理PPP项目合同
作为PPP项目合同体系的核心文件,用于约定项目合作内容、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等核心边界条件,这两份PPP项目合同的含金量毋庸置疑,在这两份PPP项目合同中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一是项目经营权的授予方式是通过签订《PPP项目合同》授予,原先还要再签订一份特许经营协议的做法不复存在。二是明确租赁也可以作为PPP项目所涉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获得方式,但是也要求“以租赁方式供应项目所涉建设用地时,应当确保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能够有效覆盖PPP项目的合作期限。”,对于合作年限20年以上的项目,租赁期限该如何延展可能需要做进一步指示。三是对于项目承包商的选择,首次在合同中明确了“两标并一标”的原则。四是提倡构建“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进行绩效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并且以绩效评价作为服务价格调整的重要参考。五是明确了项目的建设期通常始于PPP合作协议生效日起算,这就需要社会资本在签订协议时做好充分考虑,将设计和施工等建设工作所需的期限全部考虑纳入建设期的范畴,避免因未及时完成项目建设而产生违约。此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合同中还特别加入含有存量项目合同的特殊条款。在这一部分的特殊条款中,先后明确了污水存量项目经营权的转让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和存量项目设施权属的归属,以及相关的项目运营维护方面的内容,但整体而言还是比较宽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社会资本对于项目合同谈判的难度需要有个心理预期。
(四)运营维护服务协议
特指的是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的运营维护服务协议,指向性十分明确,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的运营维护责任、项目产出标准、政府方监督管理方式和程序予以详细约定。该协议将作为PPP项目合同的附件,在签署承继协议后,由项目公司承担该合同项下乙方即社会资本方的义务。
总的来说,在2020基建大年即将到来的背景下,PPP模式是否能够继续焕发新生,既是PPP各方的关注也是期望。同时可以预料的是今年势必也是PPP模式改革的重要一年,各项政策也会逐步出台,PPP模式的上位法更是指日可待,也衷心希望PPP模式能在2020年注入新的活力、迸发新的生命力。
文章来源:顺利加盟网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顺利加盟网,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