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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专访 生态法专家刘洪岩谈环保督察

2024.01.15 11:24

文章来源:环球加盟

摘要:

生态法专家刘洪岩认为,环保督察不是“运动式治理”。

margin-left:0;text-indent:28px">中央环保督察组自20161月正式亮相以来,一直受到高度关注。据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介绍,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经完成督察进驻工作,查实一批工作不实、责任不实、效果不实,甚至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截至825日,共受理转办群众举报18868件,约谈党政领导干部1556人,问责298人。

那么,该如何认识环保督察制度的作用,环保督察制度又该如何和已有的司法体系协同发挥作用?新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主任、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刘洪岩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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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为什么需要环保督察制度?

刘洪岩:环保督察能够解决当下环保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我国环保工作仍然面临非常严峻的挑战,“要务”之事须用“重典”,环保督察就是环保立法领域的“重典”。环保督察是在既有的环保法律体系框架内对环境执法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强化,也是解决当前环境突出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当务之需。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强调,“建立环保督察工作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抓手”,“把环境问题突出、重大环境事件频发、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力的地方作为先期督察对象”,这是环保督察制度的政治保障。

记者:地方政府的转变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刘洪岩:过去,地方政府在环保执法方面存在有令不行、有法不依、上下级政府之间讨价还价的现象,这些问题得到了有效改善和遏制。

过去通常认为保护环境只是环保部门的责任,其他各行政部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通过中央环保督察,地方政府各部门统筹不足的现状得到有效改善。

此外,由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环保责任追责制的推行,环保的成效与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相挂钩,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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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我国目前环境法律领域还存在哪些短板?

刘洪岩:当下环境立法中还存在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以管控型立法为主,过多强调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职权,忽视或规避责任。

另外,还需要重视环境司法理念的创新。我们现在很多环保案件,处罚和赔偿的标准是有多少经济损失,环境和生态的损害被严重低估或忽视,这违背了最高法提出的绿色司法理念。

在执法实践中,存在“一刀切”问题,有的地方政府为了防止督察时出现不达标现象,就把整个开发区(工业园)的企业全部关掉。其实,这样会带来诸多问题,比如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激化官民矛盾,引发民众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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