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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24.02.21 23:29

文章来源:中国零售业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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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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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该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备受各方主体关注,因而催生了不少媒体对该部法律的解读。其中虽有珠玑之作,但部分报道对相关条款的误读也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恐慌。笔者长期从事电子商务法研究,觉得有必要就相关事项进行一定澄清:         首先,《电子商务法》是不是要求所有卖家都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即原来的工商登记)呢?当然不是。按照《电子商务法》,并非所有的卖家都必须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一部分卖家可以依法免除登记。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其中,便民劳务活动及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涵盖范围非常广泛,相当部分的卖家可以被豁免登记。         其次,是不是被依法纳入登记范围的卖家2019年1月1日后,不进行登记,就无法继续经营呢?当然也不是,理由如下:其一,《电子商务法》对于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较为抽象,在缺乏具体配套措施规定的情况下难以实施。         就《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而言,“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作为豁免登记范围,其内涵外延并不明确,监管部门无法以第十条直接作为依据进行执法,必须制定相应配套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的范围进一步细化,才具备执法的可能性。         其二,监管部门很难在《电子商务法》实施日期前拿出完整的法规配套方案。一个法规的出台,有着严格的立法程序,其中必不可少的是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在实践中,这一环节所需要的时间通常不会低于一个月(可参见中国政府法制网的公开征求意见系统,         市场主体登记问题关系到了所有的卖家,不论其是在哪个平台经营,都受到相同规则的监管。在《电子商务法》长达五年的立法过程中,市场主体登记条款都是焦点条款,历经多次修改。对于牵涉面如此之广的配套法规,监管部门在出台之前,必然会慎重考虑,不太可能在没有得到较为广泛认同的情况下,仓促出台一个配套法规。         除了市场主体登记问题,纳税问题也受很多卖家关心。必须指出的是,我国没有电子商务免税的规定,并不存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前卖家免税,《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卖家要交税的变化。         最后,我们来看看宏观政策,可能会更加安心。当前阶段,中国经济正承受着来自国内外的巨大压力,而数字经济,特别是电子商务则是整个经济体系中难得的亮点所在。2018年天猫“双11”交易规模超过2000亿元,充分证明了电子商务对社会消费的拉动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做大做强数字经济”,在刚结束的APEC会议上,更是进一步指出:“我们应该牢牢把握创新发展时代潮流,全面平衡落实《互联网和数字经济路线图》,释放数字经济增长潜能。”,同时,李克强总理近日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也就是继续不实施对跨境电商较为严格的“48新政”,该新政出台于2016年4月8日,但被认为对跨境电商行业冲击较大,故而一直未实施。这些都证明了中央决策层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视,以及对相关监管政策的谨慎态度。         在这样的宏观政策背景下,《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和实施必然是促进而非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监管部门也不可能出台一个让众多卖家无法再继续经营的配套办法来实施《电子商务法》。      

文章来源:中国零售业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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