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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零售企业 零售业纾困扶持若干措施来了,请注意接收
摘要:
近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商务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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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商务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云发改财金〔2022〕226 号),以推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 号)落地落细,切实帮助云南零售业等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一是全面落实国家税费减免政策。包括:全面落实国家减税政策。落实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落实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落实2022年国家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政策,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依法给予减免。建立财政、税收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优化办税服务。延续实施社保费减免。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继续推行“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直接向参加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稳岗返还补贴。二是分类实施房租减免政策。2022 年对省内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其中,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减免3个月的基础上增加至减免6个月租金。鼓励各州、市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依法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三是扩大有效金融供给。包括: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资金,加大再贴现使用力度,优化再贷款限额管理,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落实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按季度开展利率互换,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投放。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对正常经营的服务业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商务部门将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名录与金融机构实现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金融机构风险定价能力,创新推广随借随贷、随借随还等信贷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零售企业、旅游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航空公司等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引导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督促指导金融机构按规定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四是积极开展“三乱”治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治理,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联动线上线下,开展形式多样的促消费活动。一是各州、市按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将零售企业员工纳入重点人群组织开展定期核酸检测,对核酸检测给予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由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确定企业名单。强化零售企业防疫管理,对零售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省级统筹相关资金对各州、市予以一定补助。二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统筹现有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加大县域商业体系、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提升行动。三是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基金备付能力达24个月以上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可对当地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政策,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批准后予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四是加强零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实行零售企业名单制管理,对于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州、市结合实际对名单内企业予以贷款贴息。五是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省级财政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连锁经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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