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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第二期“彩云消费券”12月4日上午10点开抢(附第二期参加企业名单)
摘要: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发放第二期彩云消费券的公告一、发放时间第二期“彩云消费券”发放时间为2021年12月4日上午10时,抢完即止。二、
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发放第二期彩云消费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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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彩云消费券”发放时间为2021年12月4日上午10时,抢完即止。消费券使用截止时间为从消费券发放当日(含当日)开始计算的第5日24:00前,第二期消费券有效期于2021年12月8日23:59:59截止。全省范围内发放(以领券手机号归属地及领券与核销定位信息进行结合认定)。 “彩云消费券”分为通用券和专用券两种,每批次消费券发放时,消费者可通过“一部手机逛商圈”微信小程序、支付宝APP、京东APP三个平台领取,每种面额的消费券每个手机每期在各平台最多可领取一张。消费券领取当日生效,逾期不消费自动失效;一次交易只能使用一张消费券,除企业加油券外,通用券和专用券不得叠加使用。第二期消费券类型及面额如下:(1)家电券:100元券,消费满1000元可用一张;300元券,消费满2500元可用一张;500元券,消费满4000元可用一张。(2)家政券,面额10元,消费满100元可用一张。(3)企业加油券,由成品油流通企业自行设置,通过支付宝APP领取,可与通用券叠加使用。参与活动企业名单以省商务厅官网公布为准(第二期参加企业名单请点击本文左下角“阅读原文”进入查询)。消费者可拨打支付宝(95188)、京东(4000988506)、建设银行(0871-68262749、68262751、95533)客服中心电话以及商务投诉举报中心(工作日0871-63185263)咨询和投诉。(一)参加各类消费券使用的企业(单位)要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确保消费券按照相关使用规则使用,且在商家自主让利折扣活动的基础上正常使用,最大限度让利于消费者。(二)消费券不得提现,不设找补,不可用于充值,不能拆单使用;严禁企业通过虚假交易进行消费券套现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社交软件、网络平台等信息渠道,发布、传播套现消费券等违法信息;严禁开发、利用、提供“外挂软件”抢券等违法行为,对有以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彩云消费券活动参与资格,列入失信名单,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连锁经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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