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6 14:16
【利好】6亿元专项资金、营造国际化人才环境...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又迎来一波利好政策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连锁经营协会
6月18日上午,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海埂会堂召开云南省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
6月18日上午,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海埂会堂召开云南省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才服务中心,以及自贸试验区昆明、红河、德宏片区有关负责同志共同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
通过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在制度创新工作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等措施,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通过赋予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省级和州(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完善调整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内容和方式,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自主权。
通过加快“智慧政务”建设、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开展区域评估工作、推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信用监管等举措,着力打造自贸试验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支持先行先试举措,重大改革举措优先在自贸试验区试点。
通过对地方经济贡献突出的贸易类企业给予奖励、设立外向型中小企业资金池、对“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发展边境贸易商品落地加工、推进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试点、探索“互联网+边境贸易”、尝试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等举措,促进贸易转型升级。
依托自贸试验区区位优势、政策优势,通过吸引企业将制造业的重要环节布局在自贸试验区内、鼓励区内企业参与境外园区建设、支持外经贸企业投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推进智慧口岸建设等措施,推动自贸试验区国际产能合作。
通过一次性奖励、“一事一议”重点支持、专项支持等方式对自贸试验区范围内重点引进的企业总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机构、重大投资项目等予以专项支持,以此加快自贸试验区总部经济集聚。
探索设立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经验和制度创新成果,同步下放省级管理权限。
支持各片区开展市场化招商引资,落实各类招商引资奖补政策,创新招商引资方法,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
对新设立的外商独资法人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合资法人金融机构、合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给予奖励,以吸引省内外金融机构入驻自贸试验区。
各片区对入驻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办公场所等支持,大力培育、发展融资租赁企业。
支持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理财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或其分支机构,鼓励金融机构为自贸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产业、跨境产能合作等重点领域发展提供长期信贷资金,支持设立金融科技公司。
尝试凭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对境内外资金进行集中运营管理,开展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净额结算等业务。
设立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综合运用发改、科技、工信、商务等部门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
各级财政通过税收留用、转移支付、债券支持等方式确保对各片区综合支持力度持续加大。
对于各片区产生的税收收入,采取省、州(市)分享部分超2017年增量留存片区的方式给予自贸试验区建设充分的资金支持。
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减税降费政策,规范税收征管流程。
搭建片区资本运营公司,加大政府专项债券对各片区支持力度,多措并举支持自贸试验区加快创新发展。
对自贸试验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优先保障,支持自贸试验区及各片区产业联动发展区规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不低于1万亩。
在省、州(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统筹安排和布局自贸试验区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重大项目用地需求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省级专项支持,污染物排放指标由省级统筹。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规定以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产业用地。
区内现有工业用地依法依规按程序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对其范围内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给予优惠政策。
以人才支持赋予自贸试验区强力动能
实行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对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职位可采用聘任制,实行协议年薪,并进一步探索更大力度的激励措施。
争取柔性引进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快推进相关单位业务骨干到自贸试验区交流任职、挂职锻炼。
逐步下放薪酬管理权限,制定差异化绩效评价办法。
支持自贸试验区加挂“云南省人才特区”,下放人才管理行政审批权。
在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等人才项目申报中给予倾斜。
将具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条件的系列(专业)相应评审权下放。
对符合自贸试验区鼓励发展产业的开发战略合作伙伴、招商合作伙伴,对其高管、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予以奖励。
对在自贸试验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紧缺人才给予财政补贴支持。
在加大自贸试验区
财政政策扶持方面
云南有这些新举措
一是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产生的所有税收收入中的省级分享部分,2020年按照《云南省财政税收增收留用及以奖代补暂行办法》实施,2021—2024年对超2017年基数的增量部分留存各片区;2020—2024年,州市分享部分中超2017年基数的增量部分留存各片区,统筹用于片区内各类产业扶持、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等。
二是省财政厅安排6亿元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产业类项目。根据各片区的生产总值、投资量、贸易额增幅目标、改革试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重点聚焦自由贸易试验围网区内的加工制造业、物流业、租赁业、金融业、新业态等产业加快高质量建设发展。各自贸片区向省商务厅进行项目申请,在省商务厅核定批复的项目清单范围内,可自行统筹安排项目资金,优化支持重点,突出关键领域。同时,省财政厅综合运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专项资金,对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
三是加大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力度,综合考虑财力、债务风险、项目储备等情况,对自贸围网区内符合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重大项目力争按不低于100亿元额度予以倾斜支持。
四是依法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减税降费政策,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对自贸试验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和软件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的,按照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五是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一批专业化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引入社会资本投入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目前,省财政厅正在完善修改云南省重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和设立方案,同时,会同云南省国有金融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接各自贸片区和省商务厅等部门,推进自贸试验区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工作,规范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推动自贸试验区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同时
为打造自贸试验区国际化人才环境
云南推出以下5项支持政策
畅通人才评价的渠道
对自贸试验区内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符合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不受户口、国籍、学历、资历和现有职称资格限制,申报评审高级职称资格。
赋予自贸试验区部分职称评审权
根据自贸试验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下放相关系列(专业)的相应职称评审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推动落实青年拔尖人才优惠政策
对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专项申报条件的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认定,并享受云南省贫困县、边境县人才同等待遇,即年龄条件放宽2岁、职称条件降低1档,入选连续、全职工作时限减少1年的优惠政策。
支持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各类符合条件的单位、企业积极争取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符合条件的省财政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加大高水平创新团队引进力度
搭建自贸试验区与人才、企业与人才双向合作平台载体和沟通协调机制,符合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2020年3月,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和发布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由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权限统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大幅度减少,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合并后材料从15项缩减到10项,用地规划许可证与用地批准书合并后材料从14项缩减到5项,强化“减”的要求。
审批时限大幅度压缩,两项审批事项都各自压缩到10个工作日。
前期工作大幅度减少,由原先3次项论证工作统一为1项论证工作,大幅度减少了工作量,提高了审批效率,降低了建设单位组织报件材料产生的成本。
努力为企业在自贸试验区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支持政策中明确了要通过加快“智慧政务”建设、推进“一网通办”、加快“一部手机办事通”迭代升级,持续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等举措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让企业愿意进来,而且留得住。
新设立的外商独资法人金融机构
给予500万元奖励
加强对优质企业的招引力度。在自贸试验区的支持政策里有很多实打实的举措,比如对自贸试验区范围内重点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大型央企等企业总部、地区性总部,在享受省、州市和自贸试验区现行优惠和奖补政策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机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对投资总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龙头型、基地型投资项目,可予以专项支持。
新设立的外商独资法人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人民币;对新设立的合资法人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对新设立的合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此外,也支持民间资本、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加大对现有企业的奖补力度
对于现有的企业,也制定了很多奖补措施予以支持,着力在自贸试验区内培育一批优质企业。
比如,对于新设立的贸易类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突出的,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于参与各片区整体开发、成片开发或“区中园”开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导入等业务,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10亿元的企业,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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