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连锁经营 / 我省部分市县支持中小微企业相关政策

我省部分市县支持中小微企业相关政策

2024.03.07 12:30

文章来源:海南酒店餐饮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为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助力中小微企业渡...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为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助力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健康发展,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中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协会现进行整理发布方便企业查阅。

海口市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口市小微企业的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和《海口市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金融微刺激实施方案》(海府办〔2014〕2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海口市小微企业池”(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池”)由市政府授权的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在海口市纳税的优质小微企业组成。


▶“海口市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以下简称“助保金”)由“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用于合作银行对企业发放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政保贷”)的增信和风险补偿。


▶“企业助保金”是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政保贷”额度的规定比例(2%-5%)承诺于借款前自愿缴纳的资金。


  ▶“政府风险补偿金”为市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出资缴纳的铺底资金。铺底资金不低于合作银行预计当年办理“政保贷”业务贷款发放金额的10%。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与助保金管理机构签订了《“政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向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四条

海口市“政保贷”业务领导小组是“助保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政保贷”业务的政府投入、融资规模、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等重大事项决策。该机构组长为市政府市长,副组长为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等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政保贷”业务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政府授权的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设助保金专户,筹集管理“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与合作银行确定入池企业,发放企业财政贷款贴息补助;对贷款执行效率和扶持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协助合作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调查、索偿等事项。


  市金融办、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是助保金管理协作机构,负责根据海口市的产业发展规划,向行业企业宣传“政保贷”贷款政策,向合作银行推荐优秀企业办理“政保贷”业务;对“政保贷”业务进行跟踪问效;协助合作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调查、索偿等事项。



第六条

单个小微企业“政保贷”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含),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七条

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可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一)“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先行缴纳“企业助保金”。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政保贷”贷款额度2%-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企业助保金”。缴纳比例每0.5%为1档,2%-4%共计5档,无抵质押担保的小微企业一律缴纳拟贷款金额5%。合作银行对企业综合信用实行“5星级”信用评级制度,最优5星。星级越高,“企业助保金”缴纳比例越低,以此类推。正常还款付息的5星贷款企业可同时享受财政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比例为贷款利息的20%。


  (二)“企业助保金”在“政保贷”业务存续期不予返还。


  (三)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政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后,负责办理“政府风险补偿金”的缴纳存放手续。


  (四)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助保金”专户存放“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性质为政府专项保证金账户,仅作为“助保金”存放、管理及“政保贷”业务代偿支用专用账户,封闭运行,专户管理。账户内资金仅限于合作银行向海口市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办理“政保贷”业务中发生危及银行债权情形时,用于偿还“政保贷”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追偿费用。


  (五)当“政保贷”借款企业发生危及合作银行债权情形时,经合作银行认定其已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可启动代偿、追偿程序。合作银行将认定结果及代偿申请提交助保金管理机构,助保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企业助保金”代偿责任。


  (六)当“企业助保金”(仅以发生不良贷款企业缴交的金额为限)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50%、50%比例分担。助保金管理机构自收到合作银行的代偿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政保贷”业务领导小组审批后履行代偿责任。当助保金管理机构未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时,合作银行有权从“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专户中直接扣款清偿借款企业欠款。


  (七)在实施“企业助保金”(仅以发生不良贷款企业缴交的金额为限)或“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助保金管理机构委托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冲抵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剩余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50%、50%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所承担的损失和偿还合作银行债权。


  (八)“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率如达到10%,“政保贷”业务将暂时中止,合作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待追偿程序弥补一定损失后,视情况重新启动“政保贷”业务,助保金管理机构将追加资金,补足“政府风险补偿金”。


  (九)“政保贷”业务合作期4年为限。合作期内,“政保贷”业务最高代偿金额以“助保金”专户余额为限。“助保金”的代偿责任至合作银行“政保贷”贷款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十)合作银行应于每月10日前将账户相关原始凭证及“政保贷”业务总台账送达市财政局对账。



第八条

合作期内,如受不可预见因素影响,“政保贷”业务合作机制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第九条

因合作银行的责任造成贷款发生损失的,由合作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若“政保贷”业务停止,“助保金”代偿责任履行完毕后,助保金管理机构报“政保贷”业务领导小组同意撤回剩余的“政府风险补偿金”部分,经审计后转入市级国库。



第十一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保贷”贷款、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企业,市政府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及企业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予以公布,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发生代偿的业务,按原管理办法及协议约定的内容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若与其他法规及办法的内容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琼海市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海市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琼海市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加强对琼海市小微企业的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由市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的优质小微企业组成,主要为成长性好、环保信用良好、发展和纳税情况良好的企业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中鼓励和支持的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必须是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企业规模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助保金”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发放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的增信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损失补偿的专项资金(也称“政府风险补偿金”)。

第五条助保贷发放贷款对象为在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小微企业。

政策支持

第六条“助保金”前期安排财政资金10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助保金”为500万元,省级安排500万元,由琼海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代表市政府根据小微企业贷款实际需求投入。

第七条助保贷合作金融机构按政府财政投入资金放大10倍办理助保贷业务,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发放贷款额度为每家企业不超过200万元。

管理监督

第八条 琼海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是琼海市政府授权的“助保金”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和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助保贷业务,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按协议要求开设“助保金”专户,协助市政府投放和管理“助保金”;对合作金融机构认定的入池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对贷款执行效率和扶持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协助合作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调查、索偿等事项;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自己的操作规程审批并将《“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其它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

第九条 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可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一)“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先提供不低于60%的抵质押担保。

(二)“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机构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后,负责办理“助保金”的缴纳存放手续。

(三)“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合作机构开立“助保金”专户存放“助保金”,账户性质为政府专项风险补偿保证金账户,仅作为“助保金”存放、管理及“助保贷”业务代偿支用专用账户,封闭运行,专户管理。账户内资金仅限于合作机构向琼海市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办理助保贷业务中发生危及合作机构债权情形时,用于偿还助保贷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追偿费用。

(四)当助保贷借款企业发生危及合作机构债权情形时,经合作机构认定其已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合作机构可启动代偿、追偿程序。合作机构将认定结果及代偿申请提交“助保金”管理机构,“助保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助保金”代偿责任。

(五)“助保金”代偿责任按发生逾期贷款本息,由合作机构和“助保金”按40%、60%比例分担。

(六)当“助保金”管理机构未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时,合作机构有权从“助保金”专户中直接扣款清偿借款企业欠款。

(七)在实施“助保金”代偿后,合作机构直接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冲抵追索费用、违约金后,优先清偿合作机构债权,剩余部分补回“助保金”所承担的损失。

(八)“助保金”代偿率如达到50%,助保贷业务将暂时中止,合作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待追偿程序弥补一定损失后,视情况重新启动助保贷业务,“助保金”管理机构将追加资金,补足“助保金”。

(九)助保贷业务合作期三年为限。“助保金”的代偿责任至合作机构助保贷贷款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十条 合作期内,如受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助保贷业务合作机制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机构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第十一条“助保金”代偿责任履行完毕后,“助保金”管理机构撤回剩余的“助保金”部分转入国库。

第十二条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旅文局、市财政局和市资规局等中小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是助保贷管理业务合作协作机构,负责根据海南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要求,向各行业企业宣传助保贷贷款政策,向合作金融机构推荐优秀企业办理助保贷业务;对助保贷业务进行跟踪;协助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调查、索偿等。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定期对“助保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助保贷贷款、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金”和合作机构贷款损失的企业,市政府和合作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及企业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予以公布,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琼海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有效期3年,2016年12月20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琼海市扶持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儋州市





第一条 为加强对儋州市小微企业的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立足服务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中鼓励和支持的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原则上重点支持我市特色农业、食品加工、海洋经济、会展旅游、商贸、现代物流、互联网、文化传媒、中介服务和电子商务等行业领域的小微企业发展。

“政府扶持小微企业普惠政保金”(以下简称“普惠政保金”)由“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组成,用于合作金融机构对企业发放政府扶持小微企业普惠政保金贷款(以下简称“普惠政保贷”)的增信和风险补偿。

“企业助保金”由企业按其在合作金融机构获得“普惠政保贷”额度的规定比例(2%-5%),承诺于借款前自愿缴纳的资金。

“政府风险补偿金”为儋州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出资缴纳的铺底资金。儋州市政府首期铺底资金100万元,后续由儋州市财政局根据小微企业贷款实际需求分期投入。“普惠政保贷”办理金融机构对“政府风险补偿金”放大10倍办理“普惠政保贷”业务,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上浮5%。

“政府风险补偿金”用于全市所有“普惠政保贷”承办金融机构开展“普惠政保贷”业务增信。“普惠政保贷”业务初期由中国工商银行儋州分行试点,时机成熟时向全市其他金融机构推广,其他金融机构的“普惠政保贷”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普惠政保贷”业务领导小组是“普惠政保金”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普惠政保贷”业务的政府投入、融资规模、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等重大事项决策。由分管金融副市长担任“普惠政保贷”业务领导小组组长,市金融管理服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和信息工业发展局、市现代服务业和投资促进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工商联等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四条金融管理服务局负责“普惠政保贷”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金融扶持政策;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统计合作金融机构“普惠政保贷”每月发放贷款情况;对贷款执行效率和扶持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开设“普惠政保金”专户,协助市政府管理“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

市科技和信息工业发展局、市现代服务和投资促进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工商联等部门负责根据儋州市产业发展规划,向行业企业宣传“普惠政保贷”贷款政策。

第五条小微企业、“普惠政保金”管理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可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一)可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小微企业单个企业“普惠政保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先提供30%-50%的抵质押担保并一次性缴纳2%-4%的“企业助保金”;无抵质押担保的小微企业单个企业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缴纳贷款金额5%的“企业助保金”;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二)合作金融机构对申请“普惠政保贷”的小微企业开通绿色审批通道,信用贷款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放款,抵质押担保贷款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企业助保金”在企业“普惠政保贷”业务存续期不予返还。

(四)市金融管理服务局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普惠政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办理“政府风险补偿金”的缴纳存放手续。

(五)市财政局在合作金融机构开立“普惠政保金”专户存放“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账户性质为政府专项保证金账户,仅作为“普惠政保金”存放、管理及“普惠政保贷”业务代偿专用账户,封闭运行,专户管理。账户内资金仅限于合作金融机构向儋州市小微企业办理“普惠政保贷”业务中发生危及银行债权情形时,用于偿还“普惠政保贷”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追偿费用。

(六)当“普惠政保贷”借款企业发生危及合作金融机构债权情形的,经合作金融机构认定其已无法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合作金融机构可启动代偿、追偿程序。合作金融机构将认定结果及代偿申请提交市金融管理服务局审核,市金融管理服务局审核同意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7个工作日内履行“企业助保金”代偿责任。

(七)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金融机构按30%、70%比例分担。合作金融机构将代偿申请提交市金融管理服务局审核,市金融管理服务局审核同意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7个工作日内履行“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责任。

当市财政局未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时,合作金融机构有权从“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专户中直接扣款清偿借款企业欠款。

(八)在实施“企业助保金”(仅以发生不良贷款企业缴纳的金额为限)或“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后,市金融管理服务局委托合作金融机构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借款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冲抵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剩余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金融机构按30%、70%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所承担的损失和偿还金融机构债权。“普惠政保贷”业务上年未发生风险补偿且新增融资额增长30%以上的金融机构,按其上年新增贷款额度给予0.5%奖励。

(十)“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率如达到10%,“普惠政保贷”业务将暂时中止,合作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待追偿程序弥补一定损失后,视情况经市政府同意重新启动“普惠政保贷”业务,市财政局将追加资金,补足“政府风险补偿金”。

(十一)“普惠政保贷”业务合作期两年为限。合作期内,“普惠政保贷”业务最高代偿金额以“普惠政保金”专户余额为限。“普惠政保金”的代偿责任至合作金融机构“普惠政保贷”贷款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十二)合作金融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账户相关原始凭证及“普惠政保贷”业务总台账送达市财政局对账。

第六条 合作期内,如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普惠政保贷”业务合作机制经市金融管理服务局和合作金融机构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第七条因合作金融机构的责任造成贷款发生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若“普惠政保贷”业务停止,“普惠政保金”代偿责任履行完毕后,市财政局撤回剩余的“政府风险补偿金”部分,经审计后转入国库。

第九条审计部门每年对经办金融机构组织开展1次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资金用途、普惠政保金使用等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

第十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普惠政保贷”贷款、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普惠政保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企业,市政府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企业及企业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予以公布,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儋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2020年3月13日








解锁更多精彩内容

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协会

微信 : hnjcx2013

电话:0898-65343645

传真:0898-65324957



文章来源:海南酒店餐饮行业协会公众号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海南酒店餐饮行业协会公众号,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