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7 12:31
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海南酒店餐饮行业协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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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具体如下:
新成立企业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上述政策对纳税人的成立时间不设任何限制,因此,包括新成立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在8号公告执行期限内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明确,纳税人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只需自主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纳税人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纳税人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选择 “0001120604|SXA031901113|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提供生活服务的企业,2020年1月有销售收入,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若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2020年1月份有销售收入,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企业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属期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2020年1月份有销售收入,并已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月1日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后续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如果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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