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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家电】不得擅自提前复工,个人必须遵守防控疫情规定,否则或被追究刑责

2024.03.11 11:35

文章来源:中山市家电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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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早上,中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市疫情防控工作第11场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

市司法局副局长彭振宇介绍了

中山企业复工应当遵守的

相关规定和防疫工作要求

违反规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众应该注意的事项及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广东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一、企业擅自提前复工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复工、开学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单位擅自复工,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符合上述五类情形

准许复工的企业的责任


确有必要提前复工的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各企业要坚决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在复工前要制定完善本企业疫情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提供卫生用品和隔离观察场所,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重点场所消毒,落实好复工前后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绝不允许在没有可靠保障的情况下复工。各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公众的注意事项及相关法律责任


1、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出门佩戴口罩。


根据法律规定——

“进入宾馆(酒店)、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未佩戴口罩的人员,身体健康的,以教育、劝阻为主;不听劝阻或者有感染症状的,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按照防疫规定要求,符合有关情形的人员,应当主动向单位、社区报告,服从单位、社区健康监测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

“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主动向单位、社区报告,不服从单位、社区健康监测管理,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

“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4、通过中山广播电视台、中山日报、“中山发布”和“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了解我市疫情防控动态及疫情防治知识,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编造并传播有关疫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依法追究责任。


信息来源:中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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