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1 11:40
【政策信息】2015年省级科技兴贸与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国际科技合作与创新发展项目管理细则
文章来源:中山市家电行业协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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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兴贸与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外[2015]58号)、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级科技兴贸与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产字[2015]3号)、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15年科技兴贸与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外[2015]147号)和省商务厅《关于抓紧做好2015年省级科技兴贸与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商务产字[2015]90号)的要求和精神,结合我市装备制造业实际情况,为加强和规范省下拨400万科技兴贸与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国际科技合作与创新发展项目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符合2015年省级科技兴贸与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国际科技合作与创新发展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中山市装备制造业内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相关商、协会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2014年1月-2015年5月间装备制造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相关商、协会等中介机构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利用境外技术等创新资源,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贸易竞争力。
(二)产业内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国际专利等,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
(三)运用信息化等创新方式,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等。
(一)对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予以支持。
对参加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的企业展位费、人员费给予不超过50%支持,每家企业最多支持2个展位费、2名人员费;对组织国际交流活动的企业、商、协会等中介机构发生的公共费用给予定额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予以支持。
对设立境外研发中心、设计中心、收购海外企业、与境外企业联合研发关键技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项目和研发团队等发生的费用给予50%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产业内企业参与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定额支持;产业内企业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国际专利等费用给予不超过50%支持。
(四)对为产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如共性技术研发、公共试验检测、国际孵化器、公共展示、公共信息、产品设计、公共培训等)的企业、商、协会等中介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给予50%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对产业内建设电子商务平台、系统、项目等,促进外贸发展、拓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如针对境外的线上产品推广与营销、跨境电子商务、旅游采购出口、新型科技金融贸易模式等)所发生的费用予以50%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
对同一年度已获省级同类资金支持的相同项目,该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一)申请报告,包含支持对象简介、支持项目实施情况、材料真实性承诺等;
(二)支持对象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商、协会、平台等非法人机构请提供其他相应资格证明文件);
(三)项目实施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四)如项目实施发生费用,请提供相关费用文件,包括发票、支付凭证等。
(五)商务局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企业纸质申报材料A4纸打印,按顺序于左侧订装成册,均需加盖公司公章,一式五份,在2016年2月5日前报中山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对项目的书面申请资料进行评审。
市商务局对评审结果复核后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并在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和报请市政府审批。资金分配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一)支持对象收到资金后,需根据现行财务通则和会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会计财务处理,注明资金到账时间,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支持对象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资金申请材料中专项资金支付及使用的相关凭证,以备核查。
(一)市商务局作为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核、分配和使用情况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二)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将取消申请资格及追回已拨付的款项,五年内不再将该单位纳入政府外贸专项资金申报范围:
1、上报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2、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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