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1 14:35
新法速递丨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文章来源: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公众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于9月30日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
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于9月30日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进行调整,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以下为公告全文并且对重点条文进行解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为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读:调整了增值税的纳税基数,减少了税务部分核税难度,解决了以往债权人税费无法明确的顾虑,但该规定只适用于司法程序下的以物抵债,不适用私下协议抵债。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读:新政规定在接收抵债资产时,免除对契税(1-3%)及印花税(5%)的征收,机构在持有抵债资产期间免除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极大减轻了税费成本。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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