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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年休假资格认定问题简介

2024.03.11 14:36

文章来源: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该条是关于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资格的规定,其中“连续工作”的含义并不明确且引起较多争议,本文简介司法实践中的几种观点,并给出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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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即使员工在入职现单位前中断过工作时间,只要该员工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也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8条规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此外,深圳也持有该观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09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
(2020)京03民终228号戴某与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戴某于2017年6月5日入职沐屿科技公司,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戴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戴某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未休年假3.33天工资3065.13元。戴某主张其每年享受5天年假,从入职开始未休过年假。戴某提交了2011年3月至2012年8月前单位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系统截图以及2012年11月23日出具的“离职证明”。该案经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戴某提交前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及住房公积金截图,能够证明戴某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故戴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有权享受年休假。因戴某未休年休假,公司应向戴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此处亦存在举证责任的问题,如(2017)沪0115民初93862号史某与上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于2015年11月26日入职该公司,并主张公司应支付员工自入职之日起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但法院认为员工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入职该公司时连续工作满12个月,故员工在该公司处应自2016年11月26日起享受年休假。从该案可见,若员工未能举证证明其入职现单位之前的连续工作时间,那么该员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应当自入职现单位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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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员工连续工作时间中断不超过一个月的可以认定为连续工作时间,中断超过一个月则需要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时间。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在同一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职工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按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根据该规定,假设某员工此前从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该员工在某单位连续工作6个月后离职,中断工作时间未满一个月时入职现单位,那么该员工在现单位连续工作满6个月后有资格享受年休假;如果中断工作时间超过一个月,那么该员工应当在现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才有资格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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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在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下,建议公司通过规章制度方式明确约定相关问题,例如:
一、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可以享受年休假的资格及具体天数。若是新入职的员工,则需要提交在此前单位工作的工资记录、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记录,来证明其入职之后可以享有的年休假资格及天数。
二、明确规定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决定权在于单位,若员工个人权利与单位的安排发生冲突时,应以单位的安排为准。
三、明确即将离职的员工年休假问题。对于即将离职的员工,可以安排其使用剩余的应休未休年假或双方协商将未休年假折算成相应的年休假补偿。





作者: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 杨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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