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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2024.03.14 11:35

文章来源:河北省纺织与服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冀金监字〔2019〕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雄安新区...

冀金监字〔2019〕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雄安新区管委会改发局,省有关部门:

《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河北省财政厅

2019年1月7日

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6〕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财政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每年省级财政安排不超过1亿元资金对我省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实现直接融资的挂牌企业按融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支持我省企业到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

第五条申请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河北省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二)2018—2020年度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为“新三板”)挂牌;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的挂牌上市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经河北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对拟在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并经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对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省,或通过借壳上市并将壳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的,视同境内外首发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迁至雄安新区的挂牌上市企业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四)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其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在石交所主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其挂捭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照不逋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层次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在境内上市企业还需提供:河北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证券交易所同意股份公司上市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在境外上市企业还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的证明文件、证券交易所同意股份公司上市的函件复印件或证明股份公司上市的其他文件;


(六)在“新三板”挂牌企业还需提供:《关于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的复印件;


(七)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企业还需提供:《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证书(副本)》复印件;


(八)完成挂牌后首次直接融资的企业还需提供其直接融资交易场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奖励资金申报方式。


一次性奖励资金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申报上一年度挂牌上市一次性奖励资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对各市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首次融资奖励资金申报。符合挂牌企业首次融资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申报上一年度挂牌企业截至本年度9月30日的首次融资奖励资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对各市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视当年一次性奖励资金支付情况和首次直接融资奖励申报情况,确定对上一年度挂牌企业首次融资奖励比例,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上一年度挂牌企业10月到12月实现直接融资的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申报。2020年挂牌企业于2021年9月30日以后实现的首次直接融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资金的绩效预算管理

第九条资金的绩效目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作用,鼓励我省企业挂牌上市,拓宽融资渠道。

第十条资金的绩效指标根据项目目标设置,确定绩效指标的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绩效预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参考。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企业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相关企业应对其报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按规定程序申报和使用财政资金。若发现有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相应资金,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要对各挂牌上市企业申报的基础数据和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资金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下达用款额度。

第十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冀财金〔2015〕32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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