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4 16:04
企业须知 | 上海复工复产法律问题50问
文章来源:上海服装行业协会公众号
文章来源于协力法讯,作者法律服务志愿团目 录一、劳动用工部分1.疫情防控期间,企...
文章来源于协力法讯,作者法律服务志愿团
目 录
一、劳动用工部分
25.复工之后,如果员工在工作场所或者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算工伤?
二、房屋租赁部分
30.承租方因疫情管控无法营业,自4月起拖欠租金,出租方能否以此解除租赁合同?
三、合同履行部分
37.未全面复工阶段,物流公司运送能力受限,而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货物,此情形是否构成违约?如果在延迟交付期间货物发生了损毁,风险如何承担?
四、金融财税部分
43.企业复工复产,提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能力有哪些举措?
五、其他
50.复工后,企业如何办理信用修复?
上海复工复产法律问题50问
一、劳动用工部分
1.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采取哪些降低人力成本的举措?
(1)灵活用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2)统筹安排休假: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3)协商处理防疫期间工资待遇: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4)停工停产: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2.员工以小区被封为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3.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应如何履行民主程序并告知员工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
4.在社会面完全清零之前,员工担心复工复产会被感染或者认为企业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而拒绝返岗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5.企业复工复产后,可否基于繁重或紧急的工作任务,要求员工每天加班超过3小时或者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
6.企业复工复产后,返岗员工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核酸检测、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1)如员工因该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直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如员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的,如果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按照企业制度处理;
(3)如员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亦未受到行政处罚,但是违反了企业依法制定的防疫规章制度,那么企业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如员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未受到行政处罚,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对此均未明确约定情况下,企业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情形的适用需严格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可能导致违法解除而支付赔偿金。比如,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事先通知工会,否则仍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7.复工复产后,由于员工违反政府防疫政策导致企业被行政罚款,企业可否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1)如企业对员工尽到了防疫管理要求,但员工不履行企业相关制度,进而违反了防疫政策导致企业被行政罚款,此种情况下,属于因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企业遭受损失的,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员工系服从企业工作安排,从而导致员工违反防疫政策,即员工违反防疫政策系企业本身制度和工作安排不规范,此种情况下,员工系履行工作职责,其行为代表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8.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9.企业复工复产后,员工能否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做得不到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由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辞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10.企业仅恢复部分产能,员工实行轮岗轮休或者缩短工作时长的,企业应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11.疫情期间,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导致严重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企业如何处理?
12.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居家办公、远程办公安排,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13.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可否因疫情影响下订单量减少、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劳动力不饱和等原因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变更薪酬待遇?
14.用人单位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可缓发劳动者工资?
15.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缴纳社保怎么办?
16.企业批准员工提出的离职后,员工因受疫情影响被隔离无法前往办理离职手续,企业在离职日期到期后是否还需向员工支付工资?
17.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用人单位因停工停产、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18.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方式提供劳动的,但劳动时间低于在企业正常工作时间,企业如何向其发放工资?
19.“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中的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理解?
①从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一个月,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②按照单位实际结算月工资的具体时间段来理解,如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为单位实际计薪周期,自停工停产第一天开始起算,至停工停产后出现的第一个计薪周期结束,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两种理解方式都有过支持,但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号)中的案例四来看,第①种理解更具合理性,在该案例分析中明确表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性质应属缓冲期,主要目的是体现风险共担和疫情期间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只有理解为一个时间长度,才符合相关规定的内涵。如果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理解为“跨越当前支付周期截止时间点",则易引发用人单位停工时间相同,却仅因工资支付周期起算时间不同,而承担不同工资支付责任的问题。因此,对于“工资支付周期”按照第①种方式理解为宜,举例而言,如某企业月工资核算周期为自然月,每月15日发上一个月的工资,如果2022年3月10日起停工,则“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起算日应当为自停工停产当日起算一个月,即2022年3月10日至4月9日为停工停产后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4月10日起属于停工停产超过1个月工资支付周期。
20.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标准如何确定?
21.企业复工复产后施行封闭管理,导致员工每天24小时均工作、生活在单位里,此时员工是否可以主张加班工资或值班费?
22.对于疫情管控期间处于试用期的员工,因疫情管控居家仅能提供少量劳动的(如一周未超过10小时),用人单位能否能中止、顺延或延长试用期?该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23.复工后,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其他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是否发生改变?
24.复工后,共享用工发生工伤谁来承担责任?
25.复工之后,如果员工在工作场所或者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算工伤?
二、房屋租赁部分
26.上海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租金减免政策?
27.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如何认定的?
28.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何申请减免房屋租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存在转租情况的,相应申请由转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共同提出并提供书面申请、承诺书(落实至实际经营承租人的承诺书)、双方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转租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
29.企业商业用房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30.承租方因疫情管控无法营业,自4月起拖欠租金,出租方能否以此解除租赁合同?
三、合同履行部分
31.疫情如果构成不可抗力,企业如何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减少损失?如何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不可抗力通知?
第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向合同相对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书面形式发送不可抗力通知以及解除合同通知; 第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免责或者部分免责,并向合同相对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书面形式发送不可抗力通知以及免责合同通知。
另外,如果合同虽然仍有可履行性,但是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使得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2.企业如何申办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服务?需要哪些材料?
企业无法如期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贸易合同复印件;
相关政府、机构出具、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和规定;
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清楚表述合同无法履行与相关疫情防控要求之间逻辑关系并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出具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所需的其他佐证材料。
33.若可以复工复产,但由于符合复工条件的人数有限,导致订单合同仍无法正常履行,是否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如果属于不可抗力,如何保存证据?
34.复工后,企业以疫情为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如何进行举证准备?
35.复工复产后,企业如何应对借疫情恶意违约的情形?
(1)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所在地疫情发展情况、政府管控措施、人员复工情况等疫情相关信息,以便判断其受到的实质影响及损失情况;
(2)保持与对方沟通,尽量搜集、固定证据;
(3)疫情结束后积极主张己方权利,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36.因疫情影响,建设工程、装修施工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承包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可采取哪些措施以减少损失?
37.未全面复工阶段,物流公司运送能力受限,而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货物,此情形是否构成违约?如果在延迟交付期间货物发生了损毁,风险如何承担?
四、金融财税部分
38.疫期复工,企业如何获取惠企政策、争取税收优惠?
自2022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要求一次性退还其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
2022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022年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 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在疫情期间及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期限,在原规定延缓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在 2022年1月1 日后政策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政策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政策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5月31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2年4、5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39.企业为新冠肺炎疫情进行公益捐赠,应符合哪些条件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0.企业购入口罩及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供员工上班期间使用,相应支出能否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1.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否向金融机构申请延期归还或免除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42.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企业延迟复工、营业场所关闭,营业中断,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43.企业复工复产,提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能力有哪些举措?
五、其他
44.企业复工复产如何做好合规经营和法律风险防控?
45.在复工复产期间,企业若未落实相应的防疫政策,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企业如因疫情防控不力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鉴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故在复工复产期间,企业未落实相应防疫政策(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等)的情况下,按照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面临的行政责任为: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其次,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企业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此,企业在防控不力、拒不采取政府要求的防疫措施的情况下,亦需面临该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相关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企业判处罚金;对企业负责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企业如拒不履行防控义务导致疫情传播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6.复工复产,食品生产企业“两证到期”怎么办?哪些违法违规行为会被依法从重处罚?
使用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动物源性食品原料以及过期或回收食品原料,在米面等粮食加工品、糕点、食用油、肉制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重点供应产品中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和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被依法从重处罚。
47.复工后,企业是否有权收集员工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的信息?
48.复工复产,企业如何申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去哪里申请?
49.政府应急征用单位财产后是否需要返还和补偿?
50.复工后,企业如何办理信用修复?
防疫法律服务志愿团介绍
上海市的复工复产正在有序推进,“我们”准备好了!
我们是谁?
我们是一个团队——防疫法律服务志愿团。
志愿团由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全国劳动模范、首届东方大律师游闽键发起,在2003年非典期间游闽键曾发起成立非典法律服务网,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
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在游闽键律师的带领下,协力率先组建国内首个疫情法律公益服务团体,回答疫情相关的各类法律问题共计3000余次;撰写疫情相关法律文章近180余篇,相关阅读量累计突破800余万;累计捐赠200余万元的抗疫物资,2021年入选首届全国律师公益服务典型案例。
本轮上海疫情以来,我们的志愿团再出发,已陆续编辑了下列文章:
电台节目|涉新冠疫情法律问题百问百答
疫情期间社区团购操作参考手册
核酸检测期间居民个人防护手册(第一版)
高效有序组织居民开展抗原检测操作指引参考(第一版)
高效有序组织居民开展核酸检测操作指引参考(第二版)
当前,复工复产的推进也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我们特地汇编了《企业须知∣上海复工复产法律问题50问》,以问答的形式涵盖劳动用工、合同、金融证券、税务等各行各业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供企业参考。
此外,为了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法律问题,协力特推出志愿者公益法律服务专线:021-68865818,由协力法律服务志愿团的专业律师,免费提供与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复商复市等相关的各类法律咨询服务。如果企业遇到疫情相关的法律纠纷,请联系我们,“游闽键知识产权调解劳模创新工作室”将提供免费调解服务!
志愿者公益法律服务专线
(咨询时间 9:00-21:00)
021-6886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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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游闽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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