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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即将“失业”?

2024.03.14 18:08

文章来源: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有关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的问题,长期以来争议不断。1...



有关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的问题,长期以来争议不断。


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即“职业打假人不受消保法保护”,似乎让人们看到了职业打假人的失业危机。



通知截图(点击文章末尾“阅读原文”产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起草说明中写到,实践中,“职业打假”多数是针对广告用语、标签标识等不规范现象,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另外,“职业打假人”群体迅速扩大蔓延,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有必要及时加以遏制。


“职业打假”通俗来说,就是“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而后进行索赔,获得赔偿”。而“职业打假人”是以打假为职业,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志、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进而通过索赔或其他方式获取一定利益的群体。送审稿中明确了“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是自1994年消法实施后首次对争议日久的“职业打假”问题进行明确。


对于这次征求意见稿,一种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宜“一脚踢出去”,他们的存在是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目前的职业打假人,已经把打假作为一种可以市场化、资本化、盈利化、谋利化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有的甚至是“假打”,失去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本意。


短短几年时间,职业打假经历了不合法、合法再到不受保护的过程。而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条例(送审稿)》再次强调职业打假人或许不受法律保护,也再度为职业打假人这个特殊群体敲响了警钟。


文章综合:中国之声、上海法制报

文章来源: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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