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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放心酒工程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

2024.03.15 18:42

文章来源:浙江省酒类流通协会公众号

摘要:

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放心酒工程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地市酒类商(协)会...

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放心酒工程示范单位”

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酒类商(协)会(联络处)、专委会、全体会员:

根据中酒流通协【2024】04 号《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放心酒工程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会将继续组织推荐会员企业参加“全国放心酒工程示范单位”申报工作。

“放心酒工程”是中国酒类流通协会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行为,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而设立的,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

自中国酒类流通协会2014年开展“全国放心酒工程示范单位”活动以来,我省已有多家单位获得“国家级放心酒工程”称号,获得的企业均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继续加强我省酒类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经营,树立典型,引导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立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各地市酒协(联络处)、专委会及全体会员单位,并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2、曾荣获省级市场监管(工商)部门 “诚信经营示范单位”企业和“省级放心酒工程示范单位(店)”;

3、照章纳税,证照齐全,无不良记录。

二、程序

1、请申报企业按照《中国酒类流通协会放心酒工程创建管理办法》的要求,填报“全国放心酒工程·示范单位”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经地市酒类行业协(商)会初审盖章后于2024年5月31日之前报于浙江省酒类流通协会秘书处;

2、浙江省酒类流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将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考评,符合要求再统一推荐报送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审核。

三、要求

“全国放心酒工程示范单位”认定工作将本着“认真求实、公平公正、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的原则进行。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1、企业须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申报推荐资格;

2、请各地市酒类行业协(商)会按照标准要求,认真推荐,签署意见并盖章;

3、参加本次活动并通过“全国放心酒工程示范单位”初审企业需加入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并成为中国酒类流通协会会员,并缴纳会员费6000元(三年)。

四、第七批到期复审事宜
按照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创建放心酒示范店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放心酒示范店的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故2021年第七批浙江“放心酒示范企业(店)”今年到期。

为了更好的推进放心酒示范工程建设,严格坚持创建标准的要求,请愿意继续参与这项工作的企业可按照中酒流通协〔2024〕04号文件要求重新申报,不再参与的企业则按规定不再享有“全国放心酒工程示范单位”称号。

五、联系方式

地址:杭州市全福桥路298号富亿中心B座1119室

电话:0571-85775706

联系人:吕京梅13958074599

邮箱:150029115@qq.com

附件:

1、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全国放心酒工程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全国放心酒工程示范单位”管理办法.doc

2、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全国放心酒工程·示范单位”申请书

附件2:示范单位申报书.doc

浙江省酒类流通协会

2024年3月13日

附:中酒流通协【2024】04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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