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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的侵权应对

2024.03.21 21:09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首先确认行为主体,即被告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调整的...

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首先确认行为主体,即被告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调整的对象;其次进行信息比对,判断被告所使用的信息是不是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最后审查被诉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的标准为“接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合法来源”。

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需要引入民事审理中“权利确认——侵权判断”的审理逻辑,即首先审查涉案权利是什么,然后进行专业性比对,确定是否侵权,再判断该行为是否严重到已满足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最后结合相关量刑情节作出判决。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需要做好前中后三个方面:前端防控要做到制度、技术、意识相结合;中端调查要做到电子取证、访谈、关联关系调查相结合;后端维权要根据具体案情在刑事、民事、行政、劳动四种维权路径中作出适合案情的选择。前中后三方面都做好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才称得上成体系成建制。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证据保全工作:

一是,细化与商业秘密有关的证据保全工作规则,避免各地法院因证据保全执行不规范而引发新的侵权纠纷,当事人一方技术人员参与证据保全时,要注意避免违法或不当行为发生;

二是,从权利人或证据保全申请人的角度,申请保全的范围、保全的方法和保全的方案等方面,要遵循合理与必要的原则,避免超出合理范围导致引发新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三是,从被申请保全人的角度,应做好适当和必要的保护措施,对不当的和超过范围的保全行为,及时提出反对的理由和恰当的替代保全方案,避免与保全裁定无关的技术秘密信息被非法获取,并为日后发起商业秘密的维权做好必要证据准备。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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