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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权益的确定及数据使用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标准

2024.03.21 21:12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点击上方“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可快速关注!【案情】涉案数据为“662所高校学生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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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涉案数据为“662所高校学生毕业十年就业薪酬和就业行业分布”数据,其由广州爱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爱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爱拼公司)于2014年研发完成,并通过完美志愿网向用户有偿提供。2015年至2017年6月期间,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而思公司)运营的高考派网、高考派App(苹果版和安卓版),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未来公司)运营的“好未来高考派”微信公众号,亿度慧达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度公司)运营的高考帮App(苹果版和安卓版)平台上提供并向用户售卖六百多所高校的就业行业及薪酬情况数据(以下简称被诉数据),上述平台提供了相同的被诉数据,且同一用户账号可以在上述平台间通用。北京市海淀区学而思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而思学校)运营的高考网对上述平台尽心给了介绍,发布了多篇关于iPIN完美志愿大学毕业生薪酬数据信息的介绍文章并提供了高考帮App二维码和“高考帮App(苹果版和安卓版)的下载链接。好未来教育集团(以下简称好未来集团)、学而思公司、好未来公司、亿度公司、学而思学校之间存在股东投资关联关系。

经比对,上述平台提供的被诉数据与涉案数据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学校数量占比高达94%以上。2017年10月,爱拼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请求判令上述五公司在《光明日报》《北京晚报》《深圳晚报》《南方都市报》以及高考派网、高考网、高考派App(安卓版和苹果版)、高考帮App(安卓版和苹果版)的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900万元及合理费用30万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学而思公司、好未来公司、亿度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据此判决:学而思公司、好未来公司、亿度公司赔偿爱拼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驳回爱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爱拼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学而思公司、好未来公司、亿度公司、好未来集团、学而思学校在上述媒体及平台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3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爱拼公司对涉案数据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学而思公司、好未来公司、亿度公司未经许可利用涉案数据,将其作为自身产品对外宣传,获取竞争优势并使用、销售被诉数据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好未来集团、学而思学校构成共同侵权,爱拼公司所述损失数额计算方式及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要旨】



涉案数据是经营者通过投入智力劳动对诸多高校毕业生十年间的就业薪酬及就业行业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深度分析与系统整合而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大数据产品,且该数据并不包含任何用户主体信息和特征,也不具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可能性,经营者对该数据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和售卖经营者享有合法权益的数据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分析】



本案中,爱拼公司对其研发的涉案数据是否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及学而思公司、好未来公司、亿度公司对涉案数据的使用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是认定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所在。

涉案数据属于一种衍生数据,爱拼公司对该数据是否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即竞争性权益,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爱拼公司是否是该数据的合法运营主体,其对该数据是否投入了研发成本以及是否因此获得了商业利益,取得了竞争优势。首先,从涉案数据内容看,其系以柱状图、趋势图、排行榜等方式提供的可视化的数据内容,没有证据证明该数据是爱拼公司通过非法手段取得或来源于公知领域中的现有数据或是对网络原始数据的简单处理所得,亦无证据表明存在其他经营者先于爱拼公司研发出涉案数据,故涉案数据应系爱拼公司通过投入智力劳动,对诸多高校毕业生十年间的就业薪酬及就业行业相关数据进行深度分析与系统整合而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其次,涉案数据中并不包含任何用户主体信息和特征,也不具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可能性。最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爱拼公司不仅通过向消费者有偿提供涉案数据,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并且经过多家报刊、网站等媒体的广泛宣传和报道,爱拼公司及其所研发的涉案数据已经在相关领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从而使其获得了更多的交易机会及用户流量,取得了竞争优势,涉案数据已经成为爱拼公司的重要经营资源,因此,爱拼公司对该数据享有竞争性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判断学而思公司、好未来公司、亿度公司对涉案数据的使用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可以从其对该数据的使用行为是否具有“搭便车”“不劳而获”的主观恶意、是否损害了爱拼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等方面予以考量。

首先,从主观过错上看,因爱拼公司研发的涉案数据经过广泛的宣传推广已经在相关领域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学而思公司、好未来公司、亿度公司的关联公司学而思学校所经营的“高考网”中亦发布了介绍涉案数据相关文章,故学而思公司、好未来公司、亿度公司作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理应知晓爱拼公司研发、经营涉案数据的事实。同时,经对比,学而思公司、好未来公司、亿度公司使用、销售的被诉数据与涉案数据一致性的比例极高,且其亦未举证证明被诉数据的合法来源。故在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及涉案数据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学而思公司、好未来公司、亿度公司销售被诉数据,获取直接经济利益,并在未经许可及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利用涉案数据,将其作为自身产品对外宣传,获取竞争优势,主观恶意明显。

其次,从损害后果看,学而思公司、好未来公司、亿度公司使用、销售被诉数据的行为,一方面直接损害了爱拼公司因销售涉案数据所产生的经营收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爱拼公司的交易机会、销售收入及用户流量等经营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从长远看,也将逐步降低大数据行业研发者进行技术创新和投入的积极性,破坏竞争秩序,阻碍大数据行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基于大数据产品和服务所享有的社会福利的减损。因此,学而思公司、好未来公司、亿度公司的上述被诉行为,损害了爱拼公司对涉案数据享有的竞争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违反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公共服务中心提示】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源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竞争优势所在,企业数据权益保护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企业对数据是否享有权益以及能否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往往取决于其数据来源是否合法,其对数据的开发是否付出了智力劳动、经营成本等实质性、创造性投入。

因此,企业在收集数据资料、研发数据产品时首先应注重保证其数据来源和开发、使用方式的合法、合规,要评估收集、获取或使用的数据和方式是否存在违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企业对自己所拥有的非公开数据也应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防止被他人非法获取。其次,企业在对其合法获得的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时,应注重采取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投入或创新性的使用方式,使其成为区别于原数据的有价值的新数据,同时也要注意留存数据收集、研发过程中付出的智力投入、经营成本的相关材料,以便于在发生纠纷后能够向法院提供有利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马兴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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