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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案例展播丨欧盟普通法院答复文件的时效计算

2024.03.21 21:14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点击上方“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可快速关注!2023年第14期,总第42期一、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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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14期,总第42期


一、基本情况


(一)涉案知识产权

法国卡斯特红酒公司商标

申请日:2008年3月17日

(二)涉案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法国卡斯特红酒公司

原审被告: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

原审第三人:A公司

(三)基本案情

2009年1月8日,法国卡斯特红酒公司在欧盟知识产权局注册了图形商标。2018年5月29日,A公司提出了撤销该商标的申请,但2020年4月3日欧盟知识产权局驳回了该申请。

A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五申诉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该商标,该申诉获得了支持,该商标被成功撤销。

法国卡斯特红酒公司对该申诉决定不服,于2021年6月8日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欧盟普通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向A公司发送了答辩通知,于2021年7月12日送达,但是A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才进行答复。法院认为,根据《普通法院程序》第179条与第60条的规定,被送达人须在通知送达后2个月内提交答复;程序时限应因距离过长而延长10天,因此A公司的答复时限为2个月零10天,截止日期为9月22日,A公司提交答复的时间超出了法定期限。

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要求A公司就迟交答复补充原因,A公司在补充答复说明中也没有提供不可预见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形的证据。经过审理,由于答复超期,欧盟普通法院裁定A公司无权作为该商标撤销案件的第三人参与该商标行政案件。

2022年1月10日,A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欧盟法院提交请求撤销该裁定的申请。


二、基本案情


(一)A公司主张

本案中,A公司的主张有以下两点:

第一,A公司认为依据欧盟《普通法院程序规则》第58(1)(a)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以日、周、月或年表示的期限是从事件发生或行动发生的那一刻起计算的,则该事件发生或行动发生的日期不应计算在有关的时限内”。本案中A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确认收到法院通知,当天不应计算在内,故答复期限应当于7月13日起算。根据《普通法院程序规则》第60条与第179条的规定,答复时限为2个月零10天,故提交答复截止日期为9月23日,A公司未延迟答复。

第二,A公司辩称即便其提交答复的时间滞后,也是由于公司内部的员工在传达指令处理该事务时发生了错误。A公司认为一个组织内部发生的一次性错误应当可以被视为不可预见的情况,法院应当接受延期提交的答复。

(二)法院观点

关于A公司的第一个主张,法院分析如下:

法院同意了A公司送达的日期不计入被要求提交答复的期间的观点,事件发生的当天,即送达当日确实不应被计算进答复期间内。

然而根据《普通法院程序规则》第58(1)(b)条的规定,“以周、月或年表示的期限应在该期限的最后一周、一个月或一年中与事件或行动发生的相同的日期结束”。

因此,将《普通法院程序规则》第58(1)(a)条和第58(1)(b)条相结合可知,本案中的送达发生日期为7月12日,一般答复期间的截止日期为2个月后的相同日期,即9月12日。再根据《普通法院程序规则》第60条的规定延长10日,最终的提交答复截止为9月22日,而非23日,A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A公司的第二个主张,法院分析如下:

根据《欧洲联盟法院规约》第45条,如果有关当事方证明不可预见情况或不可抗力的存在,则不得因期限届满而损害任何权利。因此,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行使权利滞后,导致权利因程序期限届满而受到损害的,法院可以对该权利进行救济。但当事一方不能指望其内部组织运作不充分或未能执行其内部指示来达到这一目的。法院指出,根据先前的判例法,与特殊情况相对应的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情况的概念,实质上所指的是与有关人员无关的非正常的客观因素以及主观因素。同时,当事人也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不合理的损失,以防范异常事件产生的后果。

根据上述观点,公司内部的员工或服务人员发生人为错误不构成在与有关人员无关的不可预见的情况下或不可抗力的环境下犯下的错误。一方不得依赖其内部组织运作不充分或未能应用其内部指示来证明存在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的情况。

本案中,A公司在内部处理邮件时发生人为错误,导致提交答复的日期延后。因此不能认为本案中的情形存在不可预见的情况或不可抗力。

(三)判决结果

最终,2022年5月17日欧盟普通法院法院副院长签发决定,维持了普通法院的裁定,即A公司无权作为第三人参与案件的诉讼。


三、经验启示


(一)加强商标案件流程的管理

任何案件的处理都有时效性,商标行政案件和诉讼案件的处理也不例外。企业应加强外来文件的规范管理,建立外来文件台账并由专人负责处理。在收到官方通知、律师函、法院起诉状等各种法律文书时,标记好来源、收到时间、处理绝限和要求等,及时转达并定期跟踪。本案中大概率情况是委托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忽略了时限,直到最后时间才提交答辩,恰好遇到特殊情况,导致法院收到案件延迟,错过了答辩期。如果当事人能做好案件管理和时限监控,对代理人有所掌控和要求,相信就不会出现前期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最后却因为期限问题在程序上出现败诉的结果。

(二)欧盟法院的时效计算

法律程序当中的时效一直都是非常重要且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案是典型的由实体法律问题专为程序法律问题的案件,本案生动地展示了欧盟《普通法院程序规则》所规定的的一般法律时效的计算方法,包括起算日期与结束日期,企业在欧盟涉诉时应当注意。

(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供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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