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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摩卡”商标权撤销行政纠纷案

2024.03.21 21:14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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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卡”商标权撤销行政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18)京73行初3240号

二审案号 :(2020)京行终2540号


裁判要旨


考虑到注册商标从成为通用名称到权利灭失存在时间差,时间差越长,对其他经营者越不公平,对竞争秩序的维护越不利,故判断是否成为通用名称应当考察行政机关审查及法院审理时的事实状态。对于注册商标因通用化而失权这一制度设计来说,更关注的是通用化的后果是否形成,而非通用化形成的原因以及商标权利人在阻止通用化过程中的努力。因此,不仅仅考虑商标权利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通用化,不以商标权利人在通用化的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更为合理。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瑞昶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昶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简称慧能泰丰公司)


瑞昶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第9199914号“ 摩卡MOCCA及图”商标(即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2015年9月30日,慧能泰丰公司以诉争商标已成为核定商品上的通用名称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撤销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注册之后演变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称,且诉争商标经瑞昶公司长期广泛宣传和使用,可以使一般公众将其与瑞昶公司所提供的咖啡等商品联系起来,故诉争商标应予维持注册。慧能泰丰公司不服被诉决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成为通用名称,一般应以当事人向行政审查部门提出撤销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行政机关审查及法院审理过程中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审查及审理时的事实状态判断。从诉争商标标志本身、消费者的认知情况、同业经营者的使用情况、第三方的介绍和报道、词典的收录情况来看,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至迟在本案行政阶段和一审诉讼阶段中,包括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在内的相关公众已普遍认为“摩卡”指代的是一类咖啡商品,且上述认知并不限于特定地域,而是在全国范围内,“摩卡”已成为咖啡类商品上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诉争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已无法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撤销。现有证据无法反映诉争商标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持续时间、市场占有率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更无法证明诉争商标已与第三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对于注册商标因通用化而失权这一制度设计来说,其不以商标权人在通用化的过程中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因通用化而应撤销注册的商品类别,仅限于通用名称所指向的商品类别。综上,法院一审判决 :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瑞昶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注册商标因通用化而被撤销的典型案例,涉及“摩卡”商标是否因演化为咖啡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应予撤销注册的判断。本案全面分析了撤销通用名称案件的裁判标准,特别是在时间标准方面,通过论证时间差对其他经营者和竞争秩序的影响,从而得出考虑审查及审理时事实状态的必要性。本案从法律规定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深入阐释了在撤销涉及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的判断中,不以商标权利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的合理性,并界定了撤销的商品范围。本案提出的因成为通用名称而予以撤销的商品类别,应仅限于通用名称所指向的商品类别,而不包括类似商品的规则,被新制定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吸收,对此类商标权撤销行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本案入选“2021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来源:知识产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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