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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议开展省市级碳预算试点,逐步建立碳预算制度;湖北:依托中碳登建设全国碳市场和碳金融中心;

2024.03.21 21:14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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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广东:建议开展省市级碳预算

试点,逐步建立碳预算制度;

湖北:依托中碳登建设全国碳

市场和碳金融中心;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其本质要求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双碳”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立足我国高质量发展和"双碳"目标实施工作情况,为统筹好发展与减碳,有力有序有效实现我国“双碳”目标,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广东省委会主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厅长鲁修禄建议抓紧在全国开展省市级碳预算试点工作,逐步建立碳预算制度。

碳预算制度有三大“有利于”

鲁修禄认为,开展碳预算省市级试点,建立碳预算制度十分必要,意义重大,至少有三大“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碳预算是预算制度在温室气体减排管理领域的具体应用。从现在到2060年实现碳中和也只有38年,实现“双碳”目标涵盖经济社会众多领域,涉及政府、区域、行业、企业、公众等多个层面,需要从发展战略层面谋划好中长期的建设、发展和减碳,在碳预算框架下科学地规划、经营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发挥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和交易机制作用,促进我国不同地区社会经济的协同和互补性发展,碳预算制度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高效配置资源的作用,有利于更灵活、更高效地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碳预算制度可以同时覆盖能效提升和能源结构优化两个层面,有利于企业通过多样化举措达成新上项目节能减碳要求,且管理者可利用市场高效率调配资源的基本特征,有效引导碳排放指标分配给处于经济安全关键地位、发展需求旺盛、产能利用效率高、盈利空间较大、低碳技术应用更先进的行业和企业,从而灵活助推产业结构低碳化、高端化的转型升级。


二、是碳预算制度更有利于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和培育新能源产业。建立碳预算制度有利于发展新能源,促进能源结构优化,一定程度缓解煤耗控制下的供电紧张问题;同时通过建立绿色投资标准等引导资金投向,强化对新能源发电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


三、是建立碳预算制度也有利于对接国际低碳规则及做好相关风险应对准备。欧盟正逐步将碳规制与贸易相关联,宣布计划2023年起实施碳边境调节税等政策。我国能尽快建立碳预算制度,可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碳排放核算及生产标准等管理工作,促进形成能够真实、有效反映我国碳规制成本的碳定价机制,进而从产品低碳竞争力提升、碳成本证明、贸易规则修订等层面助力出口商更好应对碳关税问题,避免受制于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制订的碳排放标准。


我国开展碳预算试点已有良好基础

据鲁修禄介绍,我国开展碳预算省市级试点,建立碳预算制度已具备良好基础。


从国内的工作基础看,我国在数据填报方法和管理、市场运行机制、企业认识和行动、政府碳管理经验四个层面都为建立碳预算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一、是数据填报方法和管理层面。国家已印发24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我国在企业碳排放数据填报及管理上有相对成熟的方法学和管理规范,且区域层面、项目层面、产品层面的碳排放核算方法有相关成形的指南或国际标准供参考。


二、是市场运行机制层面。国内八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已稳健运行多年,全国统一碳市场正以电力行业为主正式启动交易。我国在建立碳预算制度上有可投入运作且相对成熟的市场工具。


三、是企业认识和行动层面。国内企业在碳交易试点运行及全国碳市场建设进程中,对碳管理涉及的相关工作有充分了解,且部分企业内部形成了相对成熟的管理策略和管理团队。


四、是政府管理经验层面。国内各省市自“十一五”以来积极探索项目碳排放影响评价等低碳工作,在企业和项目层面的碳排放管理具备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全国碳市场自启动上线交易以来,湖北在低碳发展、碳交易试点方面一直位于全国“第一方阵”,在全国碳市场建设布局中占据独特地位。随着全国碳交易市场的逐步完善,“中碳登”作为全国碳市场基础设施平台,其唯一性、权威性带来的资金、技术、人才、信息资源汇集优势和战略区位、试点经验、创新活动等一系列优势和条件将进一步强化。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湖北代表团表示,湖北基本具备依托中碳登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枢纽的条件。


(一)全国碳市场平稳高效运行

在生态环境部的大力指导和支持下,湖北省委、省政府高站位推进,大力推动落实碳市场建设工作。成立省级层面的联席会议机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压实职责任务。持续开展系统建设。认真落实“好用、管用、安全、高效”的要求,构建了高标准的数据中心架构体系,持续完善系统功能,系统上线至今已抵御各类网络攻击超过145万次,未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积极做好业务服务。协助各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配额管理、履约通知、清缴审核,配合开展培训,定期跟进并报告企业注册、清缴履约情况并提供决策支持。加强宣传引导。在生态环境部的指导下,先后举办“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启动仪式湖北分会场活动”和“全国碳市场运行一周年系列活动”,广泛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全国碳市场影响力。全国碳市场交易启动至2022年底,全国碳配额累计成交2.3亿吨,总成交额104.74亿元,均价45.61元/吨。注册登记系统顺利完成364个交易日清结算,累计清算59670笔,清算金额209.47亿元。


(二)区域碳市场积累丰富经验

坚持碳交易试点先行先试定位,结合湖北与全国总体产业结构相似、经济水平相近的特点,在制度建设、主体培育、市场监管、能力提升等方面开展了大量探索。出台了《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等“1+N”系列法规和文件,从顶层设计、碳排放核查、配额发放到市场交易等各个环节提供法规政策支撑,碳排放配额预分配、配额“双二十”损益封顶机制等制度创新被全国碳市场部分采纳。印发《湖北省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建立核查机构准入、考核、退出机制和数据多重复核机制,遴选并培育了一批专业化第三方核查机构,形成了良好的碳市场数据基础。推出碳配额拍卖和回购机制,通过适度开展碳配额有偿分配,平抑碳市场价格风险,控制企业履约成本,增加市场流动性。坚持市场多元开放,企业纳入门槛从初期的6万吨标煤逐步降低到1万吨,覆盖企业数量从首年138家扩大到最多373家,另有超过2万户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交易。经过十余年的“碳路”,已在碳交易、碳金融创新、引领低碳产业发展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建设经验和大量的专业人才。从2014年4月2日开市至2022年12月31日,湖北碳市场碳配额共成交3.61亿吨,成交总额86.87亿元,分别占全国七试点的45.4%和49.63%。


(三)碳金融创新拓展市场功能

以良好的碳市场为基础,积极拓展市场功能、丰富市场层次,探索开展了一系列创新业务。在全国率先推出了碳资产质押贷款、碳资产托管、碳现货远期、碳保险、减排项目碳众筹等多元化碳金融业务,碳配额质押贷款规模累计15.4亿元,探索通过碳市场拓宽企业节能减碳融资渠道,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碳资产管理水平。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湖北省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北省碳排放权质押贷款操作指引(暂行)》《湖北省金融机构碳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等金融支持碳减排政策,碳减排支持工具落地5批共78.4亿元,带动减排二氧化碳240万吨。全国碳市场启动后,中碳登研究编制了《碳排放权质押业务实施细则》《碳排放权托管业务实施细则》《碳排放权抵押业务办理流程》,联合中债登、上清所、农业银行发布了五个权威碳指数,为建成全国碳金融中心夯实基础。


为有序推动全国碳市场建设,发挥制度、工作基础和全国碳市场全球最大规模的三重优势,推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枢纽建设,争取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话语权,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湖北代表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议加快批复机构冠名“中国”。中碳登机构名称中冠以“中国”字样能够体现全国碳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符合国家批准设立全国性登记结算机构的惯例,更有助于理顺业务流程,规范机构运营,防范全国碳市场运行风险,恳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积极支持并推进中碳登机构冠名“中国”;恳请生态环境部加快推进中碳登机构组建方案批复和机构组建工作,更好地保障全国碳市场平稳高效运行。


(二)建议依托中碳登打造国际生态环境权益集中登记体系。恳请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依托中碳登集中登记体系统筹协调推进碳排放权、自愿核证减排量、排污权、绿色电力等各类环境权益和国际碳减排量集中登记,全力争取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新形势下的话语权。建议支持国际大型低碳活动会议论坛定期在湖北武汉开展,积极发出中国碳市场声音。建议支持依托中碳登推进上合组织统一碳市场建设,建设全球碳市场研讨交流高地,加强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碳市场建设方面经验输出。


(三)建议有序推进开展碳金融发展。从欧盟及我国试点碳市场经验来看,碳金融是扩大碳市场参与主体、丰富碳市场交易工具、提升市场流动性的可行手段,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提升碳市场有效性。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出台支持政策,衔接低碳产业技术发展、温室气体减排和双碳发展等目标,优化碳金融市场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鼓励区域碳市场先行先试。同时,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作为全国碳排放配额唯一法定确权登记平台的定位和职能,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碳金融基础设施,有序推进我国碳金融创新发展。


(四)建议完善全国碳市场立法。加快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国家层面尽快颁布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碳排放配额的法律属性及判定原则,明确履约清缴等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事项和相关方权责,完善碳排放核查、市场交易、自愿碳减排等相关配套制度、标准及激励保障措施。有利于确保碳交易政策的稳定性,有利于加强对碳交易活动的监管,加强对扰乱市场秩序、未履约、数据造假等违规行为和主体的处罚力度,使碳市场建设、碳金融创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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