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1 21:17
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 涉晶圆盒及隔离环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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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晶圆盒及隔离环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21)渝05民初434号
裁判要旨
确定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一方面是看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者为谁,以确定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另一方面要确定该发明创造是否系职务发明或当事人之间就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是否存在合同约定。
专利证书上的发明人不能当然认为属于授权专利的实际发明人,但专利证书上关于发明人的记载具有初步证据效力。
案情介绍
原告:义柏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义柏应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简称义柏公司)
被告:荣耀电子材料(重庆)有限公司(简称荣耀公司)
刘某在原告义柏公司任质管经理多年,于2019年4月离职加盟被告荣耀公司。原告拥有与晶圆包装相关的专利权。被告荣耀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申请了名为“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及隔离环”的实用新型专利(即涉案专利),发明人为刘某、李某等。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涉案专利属于原告单位员工的职务发明创造,且涉案专利权归原告所有。被告主张2019年8-10月期间,刘某及黄某在与客户就解决非纯平晶圆易碎问题的多封往来邮件中,所附图纸提出了解决非纯平晶圆易碎问题采用避空式技术方案,并附有对隔离环具体位置及结构的说明;该图纸给出了涉案专利关于隔离环结构的技术启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专利的实质性特点,需要首先认定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涉案专利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多片水平放置晶圆盒及隔离环以解决非纯平晶圆易碎的问题;技术方案在于在缓冲垫和晶圆堆之间增设“凹”型的隔离环。上述缓冲垫、隔离环的具体位置及隔离环的具体结构,应当构成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原告主张结合其前期的相关专利与图纸已给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不能等同于已经对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被告图纸的具体结构与涉案专利隔离环的技术特征虽未完全对应,但基本反映了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综合对比双方证据,仅凭邮件中的图纸和原告主张的现有技术的结合,尚不足以证明原告员工已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综上,法院认定原告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被告(荣耀公司)的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诉讼。
典型意义
专利权属争议的多发,体现了现代社会技术研发模式变化对专利权归属制度的深刻影响。发明人的认定是专利权属纠纷中的核心争议,本案是关于发明人认定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涉案专利从技术问题到技术方案的产生均与原告无关,而是被告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应第三方需求而进行的针对性研发,并有相关来往邮件为证。被告一方面主张原告所依据的证据为公开技术,不能成为职务发明的事实基础;另一方面,被告根据证据指出涉案专利为被告员工黄某、刘某等人独立研发所形成,其实质性特点为采取避空式设计方案,增加隔离环用于在抽真空时隔离并支撑泡沫,保护晶圆中部不受外力。法院合议庭依据证据规则,一方面认定“被控侵权人图纸的具体结构与诉争专利隔离环的技术特征虽未完全一一对应,但基本反映了诉争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另一方面认定“综合对比双方的证据,仅凭邮件中的图纸和其主张的现有技术的结合尚不足以证明公司员工已对诉争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法院抓住“发明人”这一最根本性因素,从而准确确定了涉案专利的权属。
本案裁判讨论了发明人的认定中对专利“实质性特点”和“作出创造性贡献”认定的具体裁判规则,区分了单纯的技术启示与具体的技术方案之间的界限;明确指出技术启示不属创造性贡献。在权属纠纷的证据采信规则上,本案充分尊重发明创造的研发规律,指出发明人提供的关于技术方案的证据能达到与案涉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基本对应的优势程度即可,无需达到与专利授权文本载明的技术特征完全一一对应的程度。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对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的鼓励,体现了司法裁判在保护企业的物质技术投入与保护鼓励人才正当流动之间的利益平衡。(来源:知识产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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