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1 21:25
案例展播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网络广告侵权案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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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我市“两区”建设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帮助“出海”企业更好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更高质量拓展国际市场,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北京分中心)组织整理、分析、汇编了发生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典型案例,从法律制度、诉讼策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总结形成了具有实践意义的经验指导。
2022年6月起,依托微信公众号开展海外纠纷应对指导典型案例展播,以案促效、以点带面,以期为创新主体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提供指导借鉴,敬请关注。
案例关键词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网络广告;网络销售侵权。
案例详情
一、案件背景
荷兰B公司通过网络订购和邮递,向世界各地销售某类药物,B在其德语网站的订货框上写有这样的字样:“销售范围-德语语言的欧洲客户,但不对地址在德国的客户出售。”经证实,B分别于2001年11月和12月,两次向德国境内寄售过此类药物。A向德国法院起诉B不得向德国销售,经过三审,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被告B荷兰药品公司败诉。
二、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到德国法院的管辖权及德国法律的适用,以及在德国网络宣传时销售地区限制声明有效的条件。
德国联邦法院在该判例中确定了以下原则:如果网站在德国产生影响,在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的后果发生地,就可能是德国,那么德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就适用德国法律。德国法院的管辖权和德国法律的适用,并不取决于是否有侵权行为发生,本案被告的网站语言是德语,并且是明确针对讲德语的欧洲客户,因此该网站能够在德国产生影响。
德国最高法院也确认,在网络上宣传销售的企业,可以通过声明的方式明确产品的销售范围,例如在网络广告中声明该产品不销往德国,以排除在德国侵权的危险。这种销售地区限制声明有效的条件是:
1.限制声明的语言表述必须是清楚、明确无异议的,并处于显著位置,足以引起网络浏览者的注意。
2.广告发布者必须严格遵守该声明,不得做出与该声明相违背的行为,将产品销往声明中所限制的地区。
本案中,被告至少两次违反了自己在网站上做出的限制性声明,可以排除其偶然性。德国最高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与声明相矛盾,因此,被告的产品销售地区限制声明无效,原告诉讼请求成立。
经验启示
为了避免网络广告和网络销售侵权的法律风险,企业可以在网站中声明该产品不销往某个国家和地区,具体是哪个国家和地区,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风险评估来确定,并且要严格遵守该声明,不要做出违反声明的行为。例如某公司在网站中声明该产品不销往某个国家和地区,但是却在与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潜在客户通过手机电邮或短信的方式说产品可以销售到该地区。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实践中,权利人或者一些公益性的竞争联合会,经常会委托一些调查机构,以客户的身份来调查限制声明是否被认真履行。
(本文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供稿;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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