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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博物馆资源开发NFT数字藏品,需要取得授权吗?

2024.03.21 21:25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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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数字藏品业务在中国方兴未艾,基于博物馆资源开发、具有浓厚传统文化特色的NFT数字藏品受到广大爱好者热烈追捧。


比如敦煌研究院与腾讯联名推出的敦煌“数字供养人”典藏版NFT,河南博物院发布的“妇好鸮尊”NFT藏品等,均引起不小关注。


“博物馆资源+NFT”这一模式,既弘扬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又加深了普通民众对NFT数字藏品的认识与理解!


但新商业模式的诞生,也伴随着新法律问题的出现。比如,最近腾讯旗下数字藏品平台幻核在未取得徐悲鸿美术馆授权情况下,发行基于徐悲鸿著名美术作品开发的NFT数字藏品,引发广泛争论,尤其是不少民众质疑幻核此举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那么,用博物馆资源开发NFT数字藏品(本文中的“开发”,具体指在取得原始资源的基础上在相关平台铸造NFT并发行的过程,NFT开发方有可能与原始资源的持有方、权利方或发行平台重合,也有可能分属于不同主体),是否需要获得授权呢?




(上图为幻核发布的徐悲鸿《柳荫立马图》

数字藏品和徐悲鸿美术馆声称并未授权幻核的表述)



“ 博物馆资源”的范围


有必要首先界定“博物馆资源”这一概念的范围。这不仅是进一步探讨法律问题的基础,也是商业中需要具体澄清的交易内容。


根据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中的定义:


“馆藏资源是指博物馆登记备案的所收藏、管理、保护的不可移动和可移动文物、艺术品等,以及在此基础上二次加工得到的,以语言、文字、声像等不同形式记载的藏品状态、变化特征及其与客观环境之间的联系特征等藏品本身蕴含的原始信息,或者经过加工处理并通过各种载体表现出来的信息,包括与之相关的文件、资料、数据、图像、视频等信息资源,包括实物和数字化信息。”


我们日常所说的“博物馆资源”,最基本的当然是指博物馆的藏品资源。根据上述对“馆藏资源”的定义,记载、体现藏品状态与藏品原始信息的部分实物和数字化信息,可以看成是“博物馆资源”,比如文物照片或3D实体或数字模型。



(法门寺博物馆发行的大唐银器系列

NFT数字藏品,以3D形式反映文物自身的真实面貌)


我们日常所说的“博物馆资源”,最基本的当然是指博物馆的藏品资源。根据上述对“馆藏资源”的定义,记载、体现藏品状态与藏品原始信息的部分实物和数字化信息,可以看成是“博物馆资源”,比如文物照片或3D实体或数字模型。



著作权授权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著作权授权,但应当格外注意需要取得著作权授权的特殊情况


首先探讨是否需要取得著作权授权。事实上,博物馆资源中的绝大多数,要么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根本无需取得著作权授权,要么因为相关作品因历史久远而早已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限。在幻核发布徐悲鸿美术作品NFT引发舆论争议后,幻核澄清称因该次NFT开发所基于的徐悲鸿美术作品均已超出著作权保护期,无需取得著作权授权。《著作权法》的法律规定来讲,上述澄清具有合法性,也符合《著作权法》鼓励作品传播的基本宗旨。


但这并不意味着NFT开发者可以高枕无忧的肆意基于博物馆资源开发NFT数字藏品,尤其是针对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博物馆资源,NFT开发者仍然需要关注取得著作权授权问题。

根据《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中的规定:


“馆藏资源著作权是指博物馆馆藏资源构成作品而依法产生的专有权利,其中包括:属于馆藏资源的作品,该作品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且博物馆拥有对其处置权而获得的著作权;博物馆对馆藏资源以摄影、录像、数字化扫描等方式进行二次创作而获得的作品的著作权。”


从上述规定中也可以看出,至少包括两种博物馆资源的著作权值得关注:一是博物馆藏品自身的著作权;二是基于馆藏资源二次创作而形成的新作品的著作权。


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的博物馆藏品,集中体现于近现代形成书画、雕塑、工艺美术品等。市面上存在大量完全或基本忠实还原博物馆藏品本来面貌的NFT数字藏品,比如如果某个NFT开发者想要开发并发行忠实反映某博物馆收藏的李可染书画作品本来面貌的NFT数字藏品,考虑到李可染去世至今未满五十年,其作品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那么必然涉及到取得著作权授权问题。如果博物馆自身有权对外授权作品著作权,则NFT开发方应当取得博物馆的授权;如果博物馆无权对外授权作品著作权,则NFT开发方应当取得原始著作权人授权。


基于馆藏资源二次创作而形成的新作品一般尚未超过著作权保护期,使用上述作品开发NFT应当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在现实情景中,基于二次创作内容开发NFT的情况比较多样,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博物馆藏品已过著作权保护期,但是博物馆(或其他主体)基于博物馆藏品创作出新的作品,比如基于博物馆文物创作出具有动漫卡通风格的美术形象,或者在博物馆藏品展示的基础上增加了具有独创性的构图、光影、色彩乃至动态效果等内容,形成新的摄影、美术或视听等作品(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NFT开发方需要从上述新作品的权利方取得著作权授权。




(上述基于龙门石窟“飞天”图样

但具有明显独创性特征的二次创作作品,利用这种智力成果

开发NFT数字藏品应当取得权利方的著作权授权)


2)博物馆藏品本身未过著作权保护期,博物馆(或其他主体)基于博物馆藏品创作出新的作品(创作方式同上述第1条),这种时候根据《著作权法》需要取得原作品与新创作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还有一种并非NFT数字藏品本身但与此密切相关的内容,即为介绍、宣传NFT数字藏品所形成的文字、摄影、美术、视听等作品,其使用仍需取得相关权利人授权。比如幻核平台在产品展示页面中的“藏品描述”,鲸探平台在产品展示页面的“作品故事”,这一部分所使用文字、摄影、美术、视听等作品,如果涉及其他著作权人,则需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授权。


此外,虽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因超出著作权保护期而无需取得著作权授权,但《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不论是否获得著作权授权,NFT开发方均应当注意尊重权利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不受著作权保护期限制的权利。


在NFT所对应的原始资产有且仅有一份且无法获取其他复制件的情况下,取得授权具有必要性


大部分博物馆资源属于文物,对文物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虽然NFT开发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直接接触文物本身,但比如NFT开发方拟发行某个文物3D再现的NFT数字藏品,但该文物完整3D模型的制作,受限于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取有效复制件、文物受控制现状与《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通过原件持有人(大多数情况下即博物馆),这种情况下开发NFT数字藏品,就必须取得原件持有人的授权,可以理解为一种使用权的授权。


比如敦煌研究院发行的以敦煌壁画为内容的NFT数字藏品,尽管我们能从各种公开渠道找到敦煌壁画的资料,但一是并不全面,二是清晰度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开发高质量NFT产品的需求,有必要与敦煌研究院合作,通过获取独家高清数字照片、扫描等形式获取质量更高的素材,在这种情况下必然涉及到取得有关管理单位的授权。


取得授权具有商业交易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合理性


NFT通过区块链技术赋予数字资产唯一性、真实性与可交易性,形成NFT数字藏品。NFT数字藏品价值得益于商品的稀缺性,考虑到国内对NFT二级市场开放和虚拟币炒作的严控态度,发行市场的发行质量和数量,直接影响NFT在发行市场的价格,进而影响创作者、发行方与平台的收益。


因此,虽从法律上来讲,基于博物馆资源开发NFT数字藏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取得任何授权,但从商业角度来看,取得授权具有合理性。原始藏品所在的博物馆为NFT数字藏品的背书,本身就是增加商品可信度与内在价值的体现,能够通过“正版商品”这一金字招牌吸引更多用户参与到NFT交易中,增加创作者、发行方与平台的收益,形成多赢局面。


(时代悲鸿(北京)文化艺术中心发布的涉徐悲鸿

NFT数字藏品的声明,其中提到了部分数字藏品的原始作品为假冒作品的情形。毫无疑问,官方机构的背书可以增强数字藏品本身的公信力,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此外,虽然现在理论与实务界普遍认为NFT交易不涉及(或不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交易,但NFT交易看重的价值仍然是资产内容(尤其是在国内严控二级市场的情况下),本质上仍然属于内容产业。内容优质与否决定着交易数量与质量,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这个市场的发展度。


因此,虽从法律上来讲,基于博物馆资源开发NFT数字藏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取得任何授权,但从商业角度来看,取得授权具有合理性。原始藏品所在的博物馆为NFT数字藏品的背书,本身就是增加商品可信度与内在价值的体现,能够通过“正版商品”这一金字招牌吸引更多用户参与到NFT交易中,增加创作者、发行方与平台的收益,形成多赢局面。


博物馆具有公共教育属性,公众很容易通过各种渠道取得部分博物馆资源。


如果不对授权环节把关,市场上极有可能充斥着大量重复性、低质量的数字内容,交易即缺乏良性互动空间,掌握大量优质博物馆资源的主体对参与这一市场持越发谨慎态度,不利于市场的整体成长与发展。


从这一点来看,尽量从有权单位(主要指掌控博物馆资源的单位)取得授权,或者通过类似联名合作之类的形式,让优质资源主体深度参与产业链,不失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产业发展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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