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1 21:27
涉计算机软件技术合同相关问题浅析——涉软件技术开发合同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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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技术已广泛应用至各行业。签订技术合同是软件技术的应用法律保障。技术开发合同涉及软件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明确,也是对涉软件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的要点之一。
在技术合同认定过程中,经常发现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功能需求约定不清的问题。为降低创新主体在订立计算机软件技术合同时的知识产权风险,就计算机软件技术合同中技术开发类合同的内容进行介绍。
一、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著作权权属问题 (一)软件著作权权属原则规定
软件开发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就计算机软件开发等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一般情况,软件著作权原则上属于谁创作谁拥有。软件系由软件开发者开发完成的,所以原则上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故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所有。
但按照《计算机软件合同进行认定登记的意见》,“软件的所有权属于受托方,且合同中明确委托方只有使用权的,不作为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登记。”对于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需要特别注意软件著作权权属的约定。
(二)软件委托开发合同著作权归属
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软件开发并提供相应开发报酬所订立的合同。按照《著作权法》第 19 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11 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因此,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所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合同中既可以约定软件著作权归软件开发者(即受托方)享有,也可以约定由软件需求方(即委托方)享有。当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时,从有利于保护软件开发者利益及激励创作的角度,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11 条规定,该软件著作权归软件开发者所有(即受托方)。
提示:按照委托方需求定制开发的软件,一般将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约定为委托方所有。委托他人创作软件的目的是为了自身实施特定项目或满足委托人特定需求,软件著作权归委托人则更便于委托人自由行使著作权,在委托开发合同中约定软件著作权的权属归属也是委托人争取著作权权属的最好机会。
标准化软件产品(即非定制软件),是为满足大众用户群体的通用软件,开发方开发完成后需要进行多次出售。故一般将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约定为受托方所有。但此种情况下,受托方(卖方)是无法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三)软件合作开发合同著作权归属
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共同进行软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 14 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未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协商一致决定;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10 条规定,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因此,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既可约定由合作方其中一方享有,也可约定由合作方多方共同享有,也可约定由各方对其开发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例如一款网络游戏软件,网络游戏的程序代码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具有独创性的游戏界面、角色造型和武器(或宝物)装备构成美术作品,网络游戏中的背景音乐、主题曲和插曲构成音乐作品,这三类作品由不同人员完成,则著作权归各创作人享有,即程序开发者享有游戏程序代码的著作权,美术作品的创造者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作曲、作词家对曲或词享有著作权。另外,此处的合作开发者必须是参加软件创作的人员,如果只是资本投资合作,没有参与创作,则该资本合作者不能享有该软件著作权,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二、计算机软件更新所产生的新著作权归属 软件的开发及更新升级开发,均是围绕要实现的功能需求进行的,而软件功能需求一般为软件的主体、核心功能、软件的页面设计、布局,操作习惯等。
一般情况下,根据软件著作权登记要求,更新后的软件较之前的软件相比,如产生了新的功能(即具备一定调度、监控和维护功能,实现开发应用目的)或效率,产生了新的软件代码,且新产生的软件代码最少是 1500 行,可判断为形成了新的软件著作权。
实践中审查一款软件的更新升级版本是否形成新的软件著作权,关键在于审查开发者是否对该软件的升级版本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如果开发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即判定形成新的软件著作权。
软件更新升级形成新的著作权仍应坚持谁创作谁拥有的原则,归更新升级软件开发者所有,但是只有在原著作权人同意更新升级软件的情况下,升级版软件开发者才能合法拥有升级所产生的新著作权。
提示:
1.对核心技术并没有实质性、突破性变化的计算机系统,进行系统升级服务的合同(可含有调试、培训、维护等内容。但商品化软件售后服务除外),且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技术服务合同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同时,根据《计算机软件合同进行认定登记的意见》规定,并没有限制更新升级软件的委托方与受托方签署的软件开发合同不能再进行技术合同认定,因此只要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技术开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软件更新升级产生的新的技术合同也可进行技术合同认定:(1)应有明确的功能需求调研及技术要求分析、技术架构的设计、程序编制、方案优化、成果测试与验收标准等内容;(2)应有新的方案设计、新的技术集成、新的技术手段、新领域中的应用等技术创新内容的表述;(3)软件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应当是明确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
2.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软件的修改权,未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修改,因此对他人现有软件进行更新升级应经过原软件著作权人授权,否则该更新升级的软件为非法软件,其无法形成一个新的软件著作权。
三、如何撰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需求说明和技术文本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21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据此,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中,撰写软件系统的需求说明和技术文本时,应满足该规则中关于技术开发合同认定的条件,即应明确软件开发的具体目标,开发的软件技术方案应为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且软件开发工作及预期成果有技术创新内容。具体主要内容包括:
1.软件系统文档的信息,需要写清楚软件系统的名称、文档版本等基本信息;
2.功能需求列表和说明,对具体的需求进行说明和简单描述;功能需求分功能需求及非功能需求,功能需求表中明确要软件实现的功能类型、种类,非功能需求一般为软件的页面设计、图形图案、布局,操作习惯,软件性能、安全性、可靠性等方面。
3.具体功能进行详细说明,对软件功能进行逐条梳理,关键部分应详细描述业务模块的展示、交互和数据逻辑,这部分可以通过业务逻辑图、流程图、产品结构图等图表,让产品逻辑和功能以最简单的方式陈列出来;
4.软件测试情况,测试产品的功能或者性能要求和情况进行简单描述;
5.非功能性需求不需要详细,进行简单说明即可。
(作者:王丽君 北京市富程律师事务所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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