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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之窗 | 商标使用虚假证据的几种情形

2024.03.21 21:28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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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以下简称撤三)制度可以促进商标注册权利人积极地使用商标,避免或减少商标资源的闲置。

商标被提撤三,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商标使用人应当是商标注册人或者经注册人授权的人;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应当是使用在申请撤销的商品或服务上;商标使用时间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商标使用地点应当在我国大陆地区;商标使用应当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在实践中,一些商标注册人心存侥幸,希望通过作假的方式使商标维持注册,例如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作假

产品或服务的采购、销售合同是常见的使用证据。在个别案件中,注册人或代理人替换合同原件中的关键信息页,或虚构交易,企图蒙混过关。通过替换页纸张、字体等局部细节和整体证据分析研判,这样的使用证据可能不易被采信。

二、发票作假

发票是证明合同履行的主要证据之一,可通过税务管理机关的电子平台查询真伪。个别注册人或代理人篡改开票项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等部分信息,或虚开发票等。如个别注册人或代理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处修改为有商标、有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与原票登记内容不符,具有明显故意。

三、宣传证据造假

商标的宣传证据中一些为单方自制的证据,难以直接认定商标的实际使用。有些商标注册人或代理人通过修改图片的方式,或者制作部分产品包装进行拍照打印,不易被作为有效使用证据而采信。

最后,笔者想提醒商标注册人或代理人勿抱侥幸心理,一切以合乎法律规定为基础,诚信经营、诚信执业。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事务五处
排版:石荣静(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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