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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中植物品种常见问题浅析

2024.03.21 21:28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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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加快推动现代种业发展,使得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96%以上,自主选育品种面积占比超过95%,品种的交易、转让和许可量持上升趋势,极大促进了技术市场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

与植物品种相关的技术合同通常涉及到植物新品种权的转让、许可;种植技术服务等内容。还可能涉及品种审定、品种登记等概念。本文重点就与植物品种相关的名词进行解释,对植物品种权交易中的风险进行介绍。


一、相关名词的概念


(一)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一样,是知识产权范畴之一。在一定期限范围内,权利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生产销售授权品种,否则属于侵权行为,将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列入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的种或属的作物,农业或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根据品种权申请人的请求,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并加以开发的野生植物新品种,依据品种权的授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DUS测试和书面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二)品种审定和品种登记

品种审定,是国家或者省级农业行政部门的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针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和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对新育成的品种或者新引进的品种进行区域试验鉴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并确定其推广范围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

品种登记,是针对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除上述五种主要农作物之外的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的登记制度。申请者向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农业农村部复核后予以登记、颁发证书并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7年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审定调整为品种登记后,不再设品种准入门槛,登记申请者只需要自行开展品种测试和试验,自行确定种植区域就可以登记推广,品种进入市场的权利完全交给申请者。


二、品种审定/登记与品种保护的关系


部分育种者更重视品种审定而轻视植物新品种保护,认为通过审定就可以推广应用获得经济效益,而植物新品种保护对获得经济效益没有直接作用。对于国家要求审定或登记的作物,育种者必须获得审定证书或登记证书后,才能在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种子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部分育种者认为品种通过审定后,未经育种者许可,他人无法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也就不能生产、推广和销售该品种,故不需要进行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也可以对品种的使用和实施拥有独占权。

实际上,品种审定在本质上只是国家为保障种子质量、粮食安全,而为品种设定的市场准入的前提。品种通过了审定,只能说明其获得了进入市场的资格,能够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和销售,但该品种并没有行政授权的权利保护。品种进入市场后,很可能面临被套牌销售、未经许可他人擅自生产或销售等侵权问题,此种情况下,如果该品种未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育种者要想维权会异常艰难。

因此,育种者在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同时启动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和品种审定申请,在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同时获得品种独占权,当品种被侵权或假冒时,可通过司法途径或行政途径进行维权,更有效地保护品种。


三、植物新品种权转让或实施许可


从知识产权类型上看,植物新品种涉及的技术合同,主要是权利转让和权利许可两类,均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一)植物新品种权转让

植物新品种权的转让是指权利人依法将其品种的所有权转让给任何自然人或单位的行为。权利人通过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将自己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让与受让人,并取得相应报酬,该植物新品种的所有权归受让人所有。

权利人与受让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外,还需要向农业或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审批和登记请求,审批机关审批权利人变更手续合格后,将该品种权转让事实登记在品种权登记簿上并进行公告。只有在审批机关做了登记后才算完成品种权转移的手续,自审批机关公告之日起,品种权转让生效,受让人成为该品种权的所有人。

(二)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

植物新品种权实施是指将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这种应用既可以是权利人自己应用,也可以是他人合法应用。

权利人通过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等方式,允许他人有条件地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其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许可他人实施其授权品种,只是使用权的有偿转让,而不是所有权的转让,所有权仍归植物新品种权人所有,而被许可人只能在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生产、销售或利用其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并应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权利人许可他人实施品种权,可以选择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其中,独占许可是指权利人授予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实施许可人授权品种的权利。即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权利人的授权品种,其他人包括权利人本人均不得使用该品种。被许可人完全享有该授权品种的使用权及取得利益的独占权。排他许可是指权利人授予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家实施授权品种的权利,同时保证不再向第三方授予实施该授权品种,但权利人自己仍保留实施该授权品种的权利。普通许可是指权利人授予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授权品种的权利,同时保留自己使用和继续向他人授权许可实施的权利。


结束语


育种者应该认识到一个品种只有通过品种审定,才能进行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只有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才能保证品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拥有保驾护航的武器。

因此,在技术交易过程中,为更好推广应用新品种,育种者应该在培育出新品种后同时申请品种审定和植物新品种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新品种的转让或许可实施,进而实现利益最大化。(作者:翟卫华 北京路浩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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