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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实务发言要点分享

2024.03.21 21:30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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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简称公共服务中心)通过线上方式举办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实务要点”主题培训。我市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服务机构近400人参加了培训。【相关报道链接】陈志兴律师就主题内容进行了分享,以下是发言要点摘要:



01
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则

惩罚性赔偿是在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加重处罚的措施。

理解惩罚性赔偿有两个角度:一是打击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包括普通侵权行为和恶意侵权行为,其中“恶意侵权行为”就由惩罚性赔偿进行规制;二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普通侵权行为可考虑“填平原则”下的损害赔偿,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可考虑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则适用有两方面要件:一是故意和情节严重,且在适用时应先考虑基数问题;二是考虑倍数问题。


02
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

法院审理适用惩罚性赔偿,要求被告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上达到情节严重且原告请求适用。

防止惩罚性赔偿制度被滥用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二是通过典型案例加强指导。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六个典型案例可看出法官在适用中的考量因素:1.主观要件:恶意实施侵权行为;2.客观要件:情节严重;3.被告的诉讼行为与惩罚性赔偿的关联。


03
惩罚性赔偿疑难问题

(一)“故意”的认定

司法实务中其他可认定为“故意”的情形:1.攀附原告驰名商标声誉或抢注原告驰名商标;2.将原告驰名商标或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申请注册企业名称,并在实际经营中使用;3.商标注册申请被认为与在先商标近似,驳回后仍然进行大范围使用;4.全面摹仿、抄袭原告商标及产品;5.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司法实务中其他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1.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商誉、市场份额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2.构成举证妨碍;3.滥用管辖权异议;4.以侵权为业。

(三)“基数”的认定

司法实务中“基数”的认定:1.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为计算基数;2.以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3.以许可费倍数作为计算基数;4. 以裁量性方法确定基数;5.惩罚性赔偿制度与举证妨碍制度的衔接。

(四)“倍数”的认定

《司法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


04
实务操作思路与建议

(一)举证责任

举证的维度包括故意、基数、情节严重和倍数。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能够更好地促进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准确性和规范化,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审判工作实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标。

(二)熟练掌握最新的裁判规则

在实务工作中需掌握最新的裁判规则,如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作为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作为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以举证妨碍制度来推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等裁判规则。

(三)管辖法院的选择

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建议当事人选择对相关法律规则熟练掌握,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认可充分扎实的法院。另外,建议当事人要规划好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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