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1 21:31
海外动态观察丨海外知识产权制度及政策动态(2021.10)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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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期 内 容 速 览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1.菲律宾知识产权局进一步简化其调解程序
2.土耳其专利商标局更新商标审查指南
二、RCEP协定成员国
1.韩国国会通过专利法、商标法和外观设计保护法修正案
2.日本通过确定专利法等部分修改法实施日期的政令
3.新西兰知识产权局更新了与专利相关的听证指南
4.澳大利亚加入DESIGNview外观设计检索系统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
美国假冒责任法案获众议院通过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一)菲律宾知识产权局进一步简化其调解程序
为了进一步提高案件调解的效率,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发布了《第2021-023号备忘录通告》,就《经修订的调解细则》给出了补充性的指导意见。
根据上述补充性的指导意见,在将案件送去调解的30天后,有关各方应该按照IPOPHL法律事务局(该部门负责提供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的要求在符合规定的表格中明确写清楚其是否要终止调解程序。否则,如果有关各方希望继续调解,那么相关的调解程序需要按照《经修订的调解细则》在最长90天的期限内完成
(二)土耳其专利商标局更新商标审查指南
2019年9月30日,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PTO)发布了关于商标申请驳回绝对理由审查标准的指南,这是土耳其的首份此类指南。近日,关于评估混淆性相似实质审查标准的新章节也已发布。
新章节包含以下话题:
-“混淆可能性”的概念;
-相关消费者及其关注程度;
-在先商标的显著性;
-从听觉、视觉和概念的角度对标志进行的比较;
-用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所有因素(例如商品/服务的相似性,相关消费者及其关注程度,在先商标的显著性以及标志的比较);
-在评估某些类型的商标(例如,姓名、药品商标、标语商标、单字母商标、两个或三个字母商标、颜色商标和三维商标)的混淆可能性时经常遇到的情况。
二、RCEP协定成员国
(一)韩国国会通过专利法、商标法和外观设计保护法修正案
为了纠正申请人的错误并扩大其获得知识产权的机会,韩国国会通过了专利法、商标法和外观设计保护法修正案:
1.(通用)延长请求就驳回决定作出审理的期限,放宽请求恢复由于未提交文件或未支付费用而导致失效的权利的要求等。
2.(专利)仅就可以注册的部分建立单独的申请系统,即使驳回决定仍被维持。
3.(商标/外观设计)审查员依职权引入复审制度等。
9月,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对该国《专利法》《商标法》和《外观设计保护法》提出了部分修正案,以积极纠正知识产权基础薄弱的个人和中小企业的错误并最大限度地提高其获得权利的机会。29日,上述修正案获得国民议会全体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法案预计在 10月颁布,颁布6个月后开始执行。
(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通用)首先,因不服驳回决定而请求裁决的期限——中国、美国、日本等主要国家对驳回专利决定的上诉请求期限均为3个月——从目前的30天延长至3个月,为相关裁决提供充足的准备期,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延期。2020 年,在韩国对上述期限的延长申请占比为32.1%(643件/2001件),请求延长该期限的费用为每次2万韩元,如果超过5次则费用增长为每次2.4万韩元。
如果权利因提交文件或支付费用等期限届满而失效,对请求恢复权利的要求已从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책임질 수 없는 사유)”放宽到“正当原因(정당한 사유)”。例如,如果权利人因为新冠疫情突然住院且无法继续履行手续,将来可能会有所放宽。
此外,如果在先申请要求优先权,即使提交分案申请,优先权也会自动得到承认,从而防止分案申请由于例如遗漏优先权要求而被错误拒绝。据统计,2016年至2020年,在韩国提交分案申请时遗漏优先权要求的专利申请平均为137件。
(二)日本通过确定专利法等部分修改法实施日期的政令
专利法等部分修改法附则第一条正文中规定的实施日期(从颁布之日起1年内由政令规定的日期)为2022年4月1日,同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实施日期(从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由政令规定的日期)为2021年10月1日。政令规定实施日期的主要事项如下:
1.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播的数字化等程序的维护
-关于审判的口头听证等,根据审判长的判断,可以没有当事人出庭而采用网络会议系统执行程序。——《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实施日期为2021年10月1日。
-关于专利费等的支付方法,可通过银行转账预付(取消预付印花税),可在受理窗口使用信用卡付款。——《与工业所有权有关的关于手续等特殊情况的法律》,通过银行转账预付的实施日期为2021年10月1日,在受理窗口使用信用卡付款的实施日期为2022年4月1日。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注册决定通知等,当感染暴发时可能会停止邮寄,国际组织等可能以电子方式发送,简化程序。——《实用新型法》,实施日期为2021年10月1日。(关于国际商标申请程序,实施日期是自修改法公布之日起2年内由政令规定的日期,尚未决定。)
-因传染病或灾害等原因导致专利费缴纳期限届满的,内阁将制定规定,在适当的期限内免缴专利费。——《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实施日期为2021年10月1日。
2.对因数字化进程等导致的企业行为变化而进行的维权审查
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专利授权许可的形态变得越来越复杂,更正专利权时不需要非独家被许可人的同意。——《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实施日期为2022年4月1日。
(3)夯实知识产权制度基础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允许法院广泛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制度,专利代理人可在该制度下提供咨询。——《专利法》《实用新型法》《专利代理人法》,实施日期为2022年4月1日。
-为了应对审查负担的增加和手续的数字化,为确保收支平衡,将对专利费等费用结构进行审查。——《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的关于国际申请等的法律》,实施日期为2022年4月1日。
-关于专利代理人制度,农林渔业相关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的咨询等服务,将被添加为专利代理人可以完成的工作,内阁还将采取引进更改公司名称和一人公司制等措施。——《专利代理人法》,实施日期为2022年4月1日。
(三)新西兰知识产权局更新了与专利相关的听证指南
就可能不与专利和专利申请的异议程序(反对专利申请在审查通过或恢复后被授权或修改)或撤销程序相关的问题,新西兰《2013年专利法(Patents Act 2013)》规定了当事人可提出请求或解决争议的范围。
对于各方可能会根据专利法提出的“其他类型的争议或请求”,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的听证办公室(Hearings Office)最近制定了与之相关的指南——《当事人之间的其他争议-2013年专利法(Other disputes between parties – Patents Act2013)》。指南涉及的问题包括:
-专利共有人之间的争议(参见专利法第26条);
-雇员和雇主之间关于被授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的争议(参见专利法第28条);
-其他当事人之间关于专利申请的争议(参见专利法第131条);以及
-请求或要求被提及为发明人(参见专利法第190条)。
新指南提供了有关这些不同类型的争议或请求的信息,以及可能由听证办公室制定的程序步骤。公众可在IPONZ官方网站上查阅该指南的内容。
(四)澳大利亚加入DESIGNview外观设计检索系统
DESIGNview外观设计检索工具是一项由欧盟知识产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英文缩写为EUIPO)牵头、世界范围内多个知识产权局共同参与的外观设计信息共享与检索工具项目。用户可以通过DESIGNview在线检索工具,对已加入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局的外观设计信息进行检索。
根据2021年9月13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新闻公告,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英文为IP Australia)已于9月13日当天正式加入DESIGNview外观设计检索系统,这意味着超过220,000件澳大利亚外观设计的信息现已能够通过DESIGNview外观设计检索系统进行检索。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 美国假冒责任法案获众议院通过
近日,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通过了一项立法,即《筛查电商假冒产品 阻止平台供应有害商品法》(SHOP SAFE 法)。根据该法,亚马逊和易趣等电子商务公司应为通过其网站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当第三方销售对消费者的健康或安全构成威胁的假冒商品时,SHOP SAFE 法会要求网络市场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根据现有提案,网络市场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第三方售假者继续销售假冒产品。否则的话,网络市场要承担辅助侵权责任。
这些必要措施包括验证第三方卖家的身份,要求他们确保可以证实或保证其商品的真实性。
(北京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整理,来源:“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微信公众号“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微信公众号“海外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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