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1 21:42
专利申请中各类人的界定及关系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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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发明人和设计人之间的关系。
发明人和设计人本质类似,均是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只不过对于不同类型的专利,该做出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的称呼不同。在一件专利中,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数量均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对于发明人而言,排名越靠前的发明人一般对于专利贡献越大,但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发明人署名并无先后顺序与享有权利上的差别。
第二,发明人和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发明人和申请人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对于非职务发明(个人发明)的专利,一般申请人和发明人是相同的自然人;对于职务发明的专利,一般发明人和申请人不同,其中,发明人为自然人,申请人为该发明人所在的单位。也就是说,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发明人和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发明人仅对专利享有名誉权和奖励权,申请人对专利享有财产权,包括独占、许可、转让的权利。一件专利中的发明人和申请人的数量也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第三,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之间的关系。
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本质相同,二者仅是在专利不同阶段的不同称谓,其中,专利申请未获授权前将申请专利的个人或单位称为申请人,专利申请获授权后申请人就变为专利权人。由此可知,专利权人类型和申请人类型一致,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
第四,发明人和联系人之间的关系。
联系人仅是用于替代申请专利的单位接收专利行政部门所发信函的收件人。所以,原则上,联系人只要是可以代为接收信函的人即可,其可以是发明人,也可以是除发明人之外的其他人。一般而言,联系人应当是发明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将联系人设为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专利内容外泄,保证了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利益。
第五,申请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
个人或企业专利申请委托人可以授权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专利事务,一般而言,委托人为专利的申请人。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辑:汪诚 审读:熊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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