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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有损于我国汉字的规范书写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摘要:
点击上方“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可快速关注!【案情】杭州鲜趣闪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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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杭州鲜趣闪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鲜趣闪购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在第42类的技术研究、消费品安全测试、玩具设计等服务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21674804号“闪电购”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商标局审查后,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鲜趣闪购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并提交了鲜趣闪购公司品牌介绍、诉争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且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鲜趣闪购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诉争商标使用在“技术研究、包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诉争商标使用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运营服务(saas)、电子数据存储、为他人更新网站”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鲜趣闪购公司的诉讼请求。鲜趣闪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要旨】
“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有其他不良影响”作为商标法的禁用条件,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反应,更多的是从社会宏观的角度对社会个体行为进行适当的规制,从而实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故在判断商标标志是否“有其他不良影响”时不以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为要件,即使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基于自身知识水平、法律意识、社会心理等因素,并无注册的恶意,亦不能作为该条款使用的例外予以准许。
【分析】
就诉争商标的文字设计而言,横平竖直,字体周正,与手写书法字体或带有图案设计的汉字表现形式明显不同,容易被识别为某种风格的字体设计。诉争商标的“闪”字内部的“人”被设计成闪电图形,“购”字的“勾”缺少“点“,上述二字均系不规范使用汉字,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于上述二字的认知。诉争商标的表现形式有损于我国汉字的规范书写,具有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由于每个商标的构成要素、历史背景、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商业使用状况等均有差异,其它商标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应否核准注册的理由。
【维权中心提示】
企业申请商标时,应规范使用汉字,虽可对汉字进行艺术化设计,但不能将汉字笔画随意增减,从而将标志中的汉字成为错字,此举将有损于我国汉字的规范书写,将不予核准注册。(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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