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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务】在涉及疾病诊断方案的创造性评判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024.03.21 22:00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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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个方案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疾病诊断方法,则其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但如果申请人按照说明书的记载结合计算机等具体设备将其修改为一种产品,从而克服不属于保护客体的缺陷,那么应当如何认定其中与疾病诊断相关的手段在整个方案中的作用,特别是在通过客体审查之后的创造性评判中如何考虑这些内容?

  如前所述,疾病的诊断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原因在于不应限制医生在诊断过程中选择各种方法的自由,而并非是这种疾病诊断方法自身不是技术性的。因此,在创造性判断中对于该部分特征的考虑与一般技术特征并无二致,当该部分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在整体上区别于现有技术而非显而易见时,应当肯定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对于满足保护客体要求的涉及疾病诊断的系统,在创造性评判过程中,将同样地考量涉及疾病诊断部分的特征,不会因为其涉及疾病诊断而无视其技术作用。如果这部分内容使得整个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能够使方案获得有益效果,那么即认为该方案具备创造性。

  通过很多实际审查的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包括与疾病诊断相关内容的产品权利要求而言,在判断其创造性时,与疾病诊断相关的特征与一般技术特征一样,会被同样的予以考虑,不会因为其涉及疾病诊断或治疗而有所不同。但是该疾病诊断或治疗的手段必须是客观且确定的,亦即该特征能使整个方案获得的效果应该是确定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如果其所能获得或实现的效果本身不是确定的或并非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甚至没有任何效果,那么这部分内容的存在即便构成了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也不能使方案具备创造性。(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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