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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务】我国专利法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单一性的例外情况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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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规定了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单一性的例外,但1985年制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未对专利法中提及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进行解释,未提及成套产品的概念,只是对成套产品的视图提交形式进行规范,同时也未明确指出专利法中所指“同一类别”的具体含义。
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了“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同一小类”,并且解释了专利法中的“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这里的“同时出售”和“同时使用”显然是“和”的关系,而不是专利法中字面上所说的“或”的关系。
2001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此部分未发生变化。《专利审查指南(2006年版)》中明确规定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需要符合的条件是必须同时出售和同时使用。
2010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此部分有了较大修改,引入了相似外观设计制度,而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同一类别”也放宽为“各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大类”,就“同时销售”“同时使用”问题上,也改为了“或”的关系,即“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与专利法保持一致。对此,《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也作了相应修改。
从以上分析不难得出,我国外观设计制度中单一性的基本原则在历次改法中没有太大变化,而单一性例外的情况有所变化。从最近的变化看,主要有两点:一是放宽了成套产品的限定,二是引入了相似外观设计制度。(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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