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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务】发明专利申请若想成为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方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2024.03.21 22:01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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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的规定,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上述规定明确了发明专利申请若想成为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方案”,则必须同时具备“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三个要素。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1. 从《专利审查指南》内容的一致性表述看技术三要素的关联关系。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节规定:“(3)未解决技术问题,或者未利用技术手段,或者未获得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容易被解读为可以简单地将某个要素从技术三要素中割裂出来单独否定所述方案不构成“技术问题”。

  而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一般章节,即上述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的相关表述则明确体现了三要素之间的关联性。

  2. 从《专利审查指南》技术方案判定规定的历史演变看技术三要素的关联关系。

  1993 版《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能产生技术效果,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则属于保护客体。

  2001 版《专利审查指南》第一次引入技术三要素,指出:凡是解决技术问题、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申请属于专利的保护客体。其中三要素是关联的,只有同时满足,才构成技术方案。

  2006 版《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细化了技术三要素,指出: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解决方案构成技术方案。2006 版《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强调了技术三要素的关联性。

  从《专利审查指南》对于技术方案的判定规定的上述历史演变可以看出,技术三要素最早源于 1993 版《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的技术效果。由此也可以推知,技术三要素属于一个整体,彼此关联。

  3. 应当避免割裂技术三要素关系、孤立地从某一个要素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是相互对应的,如果一个解决方案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必然会带来相应的技术效果;而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获得技术效果的手段,才能构成技术手段。

  应当避免割裂技术三要素关系、孤立地从某一个要素进行判断。例如,不能简单地从方案中是否包含“技术特征”或“技术术语”就断言其构成技术手段,需要具体看其在方案中发挥何种作用。也不能简单地将“所解决的问题”割裂出来单独判断其是否构成“技术问题”,进而判断是否构成技术方案。比如脱离了具体的方案讨论“汽车节油”是否属于技术问题一样,若是通过诸如改进汽车发动机、提高成品油燃烧率等手段来解决汽车节油问题,相应的方案构成技术方案;而若是通过诸如减少开车、多步行的手段来解决汽车节油问题,则很明显这样的方案并非技术方案。

  因此,技术方案的判断,需要分析为解决其问题采用了何种手段,这种解决手段是否建立在技术约束的基础上。(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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