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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务】如何查阅及更正专利权评价报告?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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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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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57
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如果请求查阅,应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相关的费用,专利局工作人员在审核请求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证件后提取案卷,并与请求人约定查阅时间并发出查阅通知书,查阅人凭查阅通知书到指定地点查阅文件,对需要复制的文件进行复制。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发现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存在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请求人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请求更正,提出更正请求的,应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但不得修改专利文件。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下列错误的,可以进行更正:一是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二是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程序错误;三是法律适用错误;四是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五是其他应当更正的错误。
更正程序启动后,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应当成立由组长、主核员和参核员组成的三人复核组,对原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复核组合议作出,合议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原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审查员和审核员不参加复核组。复核组认为更正理由不成立,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无误、不需要更正的,应当发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说明不予更正的理由,更正程序终止。复核组认为更正理由成立,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有误,确需更正的,应当发出更正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并在更正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上注明以此报告代替原专利权评价报告,更正程序终止。在更正程序中,复核组一般不进行补充检索,除非因事实认定发生变化,导致原来的检索不完整或者不准确。针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一般只允许提出一次更正请求,但对于复核组在补充检索后重新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可以再次提出更正请求。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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