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1 22:02
【以案说法】常州百年老字号“宫梳名篦”天猫商城被诉侵权案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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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看官,大家好!在今天的以案说法栏目中,我们选取的是《常州百年老字号“宫梳名篦”天猫商城被诉侵权案》,借此谈一谈与“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相关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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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请问,我们企业能从该案件中学到什么呢?
别急,小编这就将案件的启示告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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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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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
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是指在被控侵权人是否构成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侵权的法律关系不明朗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主动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不构成对权利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侵犯。确认不侵权之诉作为一种辅助性救济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第一次对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予以明确,目前,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领域,虽然还未对此作出规定,但实践中可参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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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
(1)原告受到了明确的侵权警告威胁。首先,原告与侵权警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原告为被警告对象或原告与涉案侵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侵权警告的内容应当明确,即声明中必须指明权利人受侵害的知识产权类型、名称,原告的何种行为构成侵权等;第三,侵权警告的形式可以多样,主要有警告函、律师声明等形式,但并不限于这些形式,虽然侵权警告或者声明在形式上不具有特定性,但结合相关客观事实,能够推导出相对具体的警告对象时,被警告方仍可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2)知识产权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间内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前,需要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这里催告形式一般应限于书面形式。对于催告的内容,不仅仅是对不存在侵权事实的抗辩或者驳斥,更主要的是要载明要求权利人及时提起诉讼的内容。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合理期间”的确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明确“合理期间”的确定标准为“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在此期间,如果权利人既不撤回警告又不提起诉讼的,对方就可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3)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原告合法权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权利人在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商业活动领域发布侵权警告或者声明,导致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处于不安、危险或者受威胁的境地,同时使其合法商业利益受到损失,这种影响包括直接损失和可以预见的间接损失,也可以是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生产经营因此遭遇不确定的损害风险。
【参考文献】
1.张心全. 确认不侵权之诉审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 法制博览, 2016(14):9.
2.沈志先. 知识产权审判精要[M]. 法律出版社, 2010 :334.
小编还为您列举了与本案讲解相关的法条,供各位读者参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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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今天的讲解就到这里,大家是否也有所收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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