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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快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 失信将寸步难行

2024.03.21 22:03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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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解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38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决定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的重要保障。

  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等多个文件提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早在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提出统筹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建设工作,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的基本目标,强调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两年多来,在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制定出台了联合惩戒备忘录,这标志着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进入落地实施阶段。

  备忘录明确了联合惩戒的对象,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主体实施者为法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该主体实施者为非法人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非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该主体实施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备忘录明确了六类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以及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备忘录指出了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备忘录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对于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备忘录提出了两类联合惩戒措施,一类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的5项惩戒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取消进入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在进行专利申请时,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另一类是由其他部门单位联合实施的33项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设立金融机构、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进出口货物监管、限制申报科技项目、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等。各部门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有效增强惩戒的有效性、联动性、系统性,有力震慑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严格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知识产权局子平台,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推动将商标、地理标志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目录,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信用监管覆盖面,完善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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