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1 22:03
【以案说法】“椰树”椰汁不正当竞争案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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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各位看官,大家好!在今天的以案说法栏目中,我们选取的是《“椰树”椰汁不正当竞争案》,借此谈一谈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相关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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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生产“椰树”牌椰汁的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椰树公司”)将仿冒包装装潢的两家公司告上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索赔10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佛山中院。经过审理后,8月7日,该院对外公布了判决结果,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公司因不正当竞争需赔偿8万元。
2016年8月30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艺某铁制罐有限公司(下称“制罐公司”)位于佛山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并查封“椰之恋”椰子汁饮料金属罐8625个。同年11月,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制罐公司生产的椰子汁饮料金属罐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椰树”椰子汁饮料特有装潢近似的装潢,责令其停止仿冒行为并作出消存、罚款等处罚措施。
2017年3月,椰树公司将生产“椰之恋”的制罐公司,其所属的富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饮料公司”)和股东杜某一并告上禅城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椰树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等费用共100万元。
在诉讼中,三被告辩称椰树公司就“椰树牌”天然椰子汁的罐贴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超过专利权期限,该专利的相关权利即关于装潢方面的设计元素等已不再为椰树公司独有,其他人均有权使用。此外,椰树公司主张权利的特有装潢与椰树公司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的罐贴有巨大区别,椰树公司使用的椰子汁装潢亦不断在变更、调整,不属特有装潢。
而原告椰树公司则认为,其主张权利的特有包装为易拉罐罐体,特有装潢为罐贴正面文字、图案及色彩的排列组合,该装潢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比较主要为标语方面的变动,其余主要部分基本一致,其主张权利的特有装潢仍有正常使用并在市场上流通。
禅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椰树公司的“椰树”牌椰子汁应为知名商品,“椰树”椰子汁所使用的罐贴具有识别其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依法受保护的特有装潢。而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在字形、图形、颜色、构图及各要素排列组合等方面均与椰树公司主张权利的商品近似,足以使一般购买者和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椰树公司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7年8月,禅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椰树”椰子汁商品特有装潢相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由于该案当事人对椰树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未举证证实,三被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利益亦未有足够证据证实,难以确定,故结合三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禅城法院认定两公司需赔偿椰树公司8万元,杜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制罐公司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最终,佛山中院依法驳回制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文字编辑自南方网《“椰树”椰汁被仿冒了!两被告公司被判赔8万元》)
请问,我们企业能从该案件中学到什么呢?
别急,小编这就将案件的启示告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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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01
外观设计专利权超过保护期限,不影响对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认定。
包装、装潢与外观设计的构成上都含有形状和图案等诸多重合要素。当包装、装潢具有美感,构成新设计时,就可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所以说这两种权利在所保护客体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与交叉。但两者获得法律保护的条件不同。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要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以产品为载体:这里的产品,仅限于有固定形状、可以整体移动的产品,离开了具体产品的单纯美术作品,不能作为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既可以是立体形状的产品,也可以是平面形状的产品;(2)必须是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的设计,色彩不能独立成为一种外观设计,要与形状、图案二者或三者相结合,才能形成外观设计;(3)必须具有视觉上的美感效果;(4)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即使用一项外观设计的产品,能够在工业上大量复制生产,也包括通过手工业大量地复制生产。[1]
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有关规定,主要集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中。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主要起到美化商品及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这一行为的构成要件为:(1)权利人主张的产品应为知名商品;(2)该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应具有特有性;(3)被控产品的包装、装潢与该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相同或近似;(4)二者包装、装潢的近似应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其中,对是否构成近似的包装、装潢,应从整体角度进行比较,比较的对象应包括装潢的构成要素,构成要素的搭配或组合方式,包装、装潢整体所表达的主题以及包装、装潢整体所呈现的整体风格。而作为比较方法,应从相应产品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角度,采取比较对象隔离状态进行比较。[2]
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选择以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来主张权利,是权利人为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所采取的不同手段,即使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超过保护期,只要权利人的商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依附于该商品上的装潢具有显著识别特征,该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仍然应当予以保护。
02
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可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的规定,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法定顺序有以下几种方式: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简单地说,因侵权人的侵权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使商标专用权人的商品销售量下降,其销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商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从每件侵权商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数额,所得之积,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得利润,即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商标法还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倍到三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5)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所说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所支付的用于制止侵权行为的交通费、调查费、鉴定费、适当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3]
【参考文献】
[1]黄赤东. 专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
[2]曹晋玲. 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保护的法律实践[J]. 法制与经济(上), 2017(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解读》编写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解读[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年.
小编还为您列举了与本案讲解相关的法条,供各位读者参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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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
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注:《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施行)中第五条关于“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第六条中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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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讲解就到这里,大家是否也有所收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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