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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复制日本知名拼装玩具 复制者因侵犯著作权获刑三年半

2024.03.21 22:04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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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复制日本知名拼装玩具 复制者因侵犯著作权在上海获刑三年半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三中院”)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未经授权拆分组装日本知名品牌拼装玩具的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获刑三年六个月。

  《机动战士高达》是由日本株式会社万代创作的知名日本动画作品,因广受喜爱,株式会社万代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的高达系列拼装玩具在市场上也成为动漫爱好者的珍藏。

  被告人李某原系广东汕头市某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2016年至2017年9月间,在未经株式会社万代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拆分组装株式会社万代销售的多种高达系列拼装玩具,并通过电脑建模、制作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在广东省汕头市某玩具厂内生产、复制上述高达系列拼装玩具,并冠以其他品牌名称销售给他人。经查,被告人李某非法经营金额合计人民币370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对株式会社万代享有著作权的玩具美术作品进行拆分、建模等,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与权利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该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70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显然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一审判决生效后,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扣押的玩具没有销售、流入市场,不应计入非法经营侵权产品数量及金额;部分产品系由其为他人包装、设计,也不应计算其犯罪数额;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针对李某的第一点上诉请求,上海市三中院作为二审法院经比对和鉴定,认为李某非法生产的玩具与株式会社万代的玩具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故李某的侵权行为已经完成,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计入侵权产品数量及金额。

  针对第二点上诉请求,上海市三中院经调查和李某的供述确认,所谓“他人设计包装、估价”的产品实为与他人共同合作完成,仅仅存在分工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人应当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李某仍应对其共同参与生产的侵权产品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第三点上诉请求,上海市三中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虽是汕头市某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但在生产侵权拼装玩具的过程中,李某以个人名义收取货款,利益归其个人所有,依照法律规定不构成单位犯罪,应由李某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终,上海市三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查获的玩具品及模型、模具等物品均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来源:法制网 记者:余东明 实习生:冯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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