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连锁经营 / 【热点案例】“铃声多多”商标无效宣告案

【热点案例】“铃声多多”商标无效宣告案

2024.03.21 22:05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摘要:

点击上方“北京家居行业协会” 可快速关注!  原标题:第13942894号“铃声...

点击上方“北京家居行业协会” 可快速关注!

  原标题:第13942894号“铃声多多”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第13942894号“铃声多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王媛媛(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2016年07月18日,北京多宝灵动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计算机及手机应用软件的研发及销售企业,其与百度开发者、安卓市场、华为开发者联盟、小米应用商品等多个移动应用平台均有所合作。被申请人先后在计算机及网络应用软件领域的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100件商标,且大部分均为他人的知名商标,已经超出个人的经营范围,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注册商标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地铁酷跑”、“摩拜单车”、“OFO”、“英语流利说”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该行为难谓巧合,且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多件商标注册的正当性。据此,被申请人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且其大量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均为计算机及网络应用软件等领域的具有知名度且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手机APP名称,且其大量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故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属于典型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网站)




北京家居行业协会致力于家居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和谐共赢。打造产业创新与公共服务平台,成为政府与企业的媒体、资源与市场的纽带、产业与资本的桥梁,促进文化、创意、科技与家居的融合发展,提升中国家居世界影响力,推动家居经济全面发展。

电话:010-84083927

网址:http://jjhyxh.com/

微信号:home12_12

长按指纹树识别二维码 关注“北京家居行业协会”


文章来源: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北京家居行业协会公众号,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