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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从“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案看名人姓名抢注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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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是一个人在社会中的代表符号,起到与其他个体相区分的功能。现实生活中,姓名不仅包括法定名称,还包括别名、笔名、网名、艺名等。由于姓名在区分作用方面与商标的识别作用相似,尤其是名人姓名蕴含巨大的经济利益,具备很高的商业化利用价值,因而也频繁成为商标投机分子的抢注对象。
2006年6月8日,郑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5403953号“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的化妆品等商品上,后诉争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原告刘某。

诉争商标
2015年4月20日,台湾知名艺人林志玲以诉争商标系抢注知名公众人物姓名为由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15年11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5]第94872号关于第5403953号“林志玲linzhil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下称被诉裁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刘某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近几年北京法院审理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涉及知名人物姓名的商标逐年增多,从“克林顿”“郭晶晶”“楚瑜”“仇和”“姚明”“李小龍”,到近几年的“莫言”“格瓦拉”“MICHAEL JACKSON”“林志玲”“方大同”“奶茶妹”等,被抢注的知名人物遍及古今中外、文体政坛各个领域。商标权与知名人物姓名权的冲突已演变为商标审查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也带给商标执法及司法审查工作以挑战。
本案对于如何发挥商标法中绝对条款在规制名人姓名抢注和囤积行为的作用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确立了如何判断抢注和囤积名人姓名商标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裁判规则,统一了商标法中绝对条款的适用尺度。(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逯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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